房先生:那测谎技术在我国发展的状况如何呢?
何教授:小房,60年代初,我国曾计划对测谎技术进行研究,因有人斥之以“唯心主义”而被打入“冷宫”,以后一直持反对态度。直到1980年,公安部技术考察组赴日本考察了这一技术后,才认为它是“有科学根据的”,然后于1981年引进了美制MARK-II型分析仪一台,委托北京市公安局试用,至1985年先后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16宗,准确率在90%左右,显示了“测谎”技术辅助预审工作的明显效果。
房先生:何教授,据说我国现在也研制出了自己的“测谎仪”。
何教授:是的。1991年,公安部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组成的“测谎仪课题组”由杨承勋教授带领开始研究测谎仪,终于研制出“PG-1型心理测试仪”,并于同年6月开始试用。辽宁省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几起只有嫌疑人而缺少物证的久拖未破的积案,从此测谎仪名声大振,接着公安部将此项目列入“八五”重点项目;“九五”期间,又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已开发出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将测试参数增加到包括皮肤电阻、血压、脉搏、呼吸等。2001年1月4日,公安部科技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的鉴定认为: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杨承勋教授率领“测谎仪课题组”,历经10年研制的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具有重新性,整体上达到了国内领先、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
房先生:何教授,研制出来的这种PG-7型测谎仪,在现实中有没有得到运用呢?
何教授:有的,比如前段时间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就运用此测谎仪成功地查获了一起价值38万元的“掉包案”。据报道,从1991年到现在,我国已使用测谎仪破案近2000起,这既有一般的刑事案件,也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
房先生:何教授,既然测谎仪这么大派用场,那么由此所获得的测谎结果,能不能作为准据使用呢?
何教授:小房,对于运用测谎所取得的结果到底能否作为准据使用,对此争议一直比较大,大概主要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李忠诚先生为代表的,它认为测谎仪测试的结果只能作为侦查的向导,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第二种观点是以宋英辉先生为代表的,该种观点认为测谎所取得的结果具有证据效力,应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
房先生:对此,您赞同哪一种观点呢?
何教授:小房,我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也就是认为测谎结果应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二者在性质上没有本质的不同,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测谎技术的准确率较高,但仍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所以对于测谎结论要严格进行审查;另外,即使是测谎结果是真实的,它的证明作用也只是表面被测谎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这对于排除一个人无罪来说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但如果凭此来认定一个人有罪,还需有其他证据的支持。
房先生:何教授,您上面对于测谎仪的介绍够多的了,不知测谎仪的广泛适用,对于沉默权有何影响?
何教授:不好意思,小房,你看我们光测谎仪就聊了这么久。
房先生:不过,也挺有趣的,许多内容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到。
何教授:对于测谎仪的使用和沉默权的关系处理,这是一个新问题,很有探讨价值。
房先生:您能不能具有谈谈?
何教授:好的。首先,我认为,在沉默权和测谎仪的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矛盾,这主要表现为:(1)在刑事案件中,测谎技术就其本质来说,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予以检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开始就保持沉默,测谎仪就缺少了检测的“对象”,因为就现有的测谎技术来说,好像还未达到能够对一个人“沉默”本身进行辨别的程度;(2)一个人在被测谎之前,无论他是真正的有罪还是无罪者,面对测谎仪这个“怪物”,都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有时这种心理压力会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所以它无异于是对被测谎对象的精神拷问,徒增其心灵的痛苦,这与沉默权所包含的对被追诉者权益的精心庇护精神,无疑是相背离的;(3)测谎人员在进行测谎时,一般会告诉被测试者:测谎仪对于无辜者是百分之百准确的,这时你是选择“测”还是“不测”呢?如果你选择“不测”,这只能说明你心虚,只会加重你在司法人员眼中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被测试者的处境是非常尴尬的,这种对被测试人员的“开导”与“解释”,在本质上应是违背沉默权精神的。
房先生:何教授,这样看来,在沉默权和测谎技术的运用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冲突,那您认为应当如何协调呢?
何教授:小房,我认为,在承认沉默权的前提下,测谎仪的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第一,首先要明确一个人有权“说”,也有权“不说”,还有权“说假话”,从广义的沉默权看来,“说谎”是一个人的权利,尽管它不是一项应鼓励的行为,测谎技术的应用,其适用的对象即是一个人在“说谎”时生理参量的变化;第二,在测谎进行前,应再一次地告知被测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第三,测谎行为的进行,必须争得被测谎人员的同意,未经其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谎”;第四,当一个人不愿意进行测谎时,不能就此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第五,在测谎的过程中,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逼供、诱供的情形;第六,在测谎进行时,被测谎人有权随时拒绝测谎;第七,在测谎结束后,无论被测谎人的供述被证明是“真”还是“假”,他都有权拒绝作进一步的陈述。
房先生:何教授,如果上面您说的几条都能完全兑现的话,我想这完全可以保证测谎技术的正当运用和当事人沉默权利的真正实现。
何教授:是的,小房,在刑事诉讼中,任何高科技的介入与运用,都应有一定的配套措施相适应,而不能以损害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正当的诉讼理念为代价。
房先生:何教授,您的话很精辟……
to be continued……
2、8沉默权的异化与异化的沉默权
何教授:小房,我好像在《政治与法律》杂志上看到你一篇“程序异化”的文章。
房先生:见笑了,何教授,这是我花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写的,发表在《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
何教授:小房,这些天来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沉默权制度是不是也存在“程序异化”的现象。
房先生:怎么,何教授,沉默权也有“异化”?!
何教授:这只是我一个初步的想法,还很不成熟,但这或许和你的“程序异化论”一样,很有探讨的价值。
房先生:何教授,您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何教授:好的,这首先要从“异化”和“程序异化”谈起——当然了,小房,你是这方面的“专家”,你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房先生:好的,何教授,我写这篇文章的动因,就是基于对当前程序的缺陷和程序不正义的情况而起的。您也知道,何教授,异化最初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政治哲学概念,突出“异化”并使之普遍化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其中黑格尔讲“绝对精神”的异化,费尔巴哈论“上帝”的异化,但前者建筑于唯心论的基础上,后者也未能真正揭示宗教异化的社会根源;后来马克思更进一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劳动异化”的思想,他认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因此,工人的劳动也“异化”了。
何教授:小房,你看“异化”的基本含义是不是可归结为这么个意思——“自我疏远”、“自我否定”或“自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这就是“异化”。
房先生;可以这么说吧,何教授,另外在“程序”的含义上,我认为这里的“程序”应该是指一种应然的、正当的、合理的程式或步骤,只有在此意义上,程序才存在“异化”的问题。
何教授:那么,究竟什么是“程序异化”呢?
房先生:何教授,我认为这里的“程序异化”是指程序背离了自身的价值目标,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成为一种统治人们的异己力量时,“程序异化”也就应运而生,它的本质乃是对程序价值和程序目标的背离。
何教授:那么,小房,“程序异化”的表现主要有哪些呢?
房先生:何教授,以程序的价值为标准,我把“程序异化”分为两部分:一是程序的“内在异化”,也就是程序对其内在价值的背离,而与所形成的结果无关,它具体又包括程序非正义、非中立、非参与、非人道、非民主、非公开、非理性、非及时、非终结、非选择性和程序的不平等性、不安定性等多种情况;二是程序的“内在异化”,就是对程序外在价值的背离,即程序的运行难以产生公正的结果,这又包括“程序结果非正义”和“程序结果非效率”等两种情况。
何教授:小房,这样看来,“程序异化”是普遍的现象,它产生的根源也应是多方面的。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我认为程序的本质乃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异化则是对恣意的放纵,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而恣意,作为人类理性的缺失,作为对程序的反动,乃是程序异化的内在动力,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操纵程序异化的产生和发展。
何教授:这也就是说,“程序异化”的源起是恣意,恣意的根源是人性;只有解决“人的异化”问题,才能最终避免“程序的异化”了?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上面我们对什么是“异化”和“程序的异化”进行了很多的探讨,那么您看,到底什么是沉默权制度的异化呢?
何教授:小房,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沉默权制度在这一系列的刑事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从广义上而言,“沉默权异化”也应属于“程序异化”的范畴,当然了,沉默权即使作为一项“制度”,也是存在“异化”问题的。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沿着我们“程序异化”的思路,沉默权的“异化”又应该是什么呢?
何教授:小房,我认为,“价值”乃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效用,我们前面已经探讨过了,它的根本价值乃在于对人性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就是任何人享有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没有责任证明自己的犯罪,在这方面,我们可把它称之为沉默权制度的“内在价值”;相应地,沉默权制度对控辩平衡的维护,对诉讼构造的均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以及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抑制等等,都可称之为沉默权制度的“外在价值”,因为它们追求的都是一种外在结果的功能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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