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 (中篇)——美丽的沉默权
房保国
【关键词】沉默权 价值基础
【全文】
中 篇
网上漫谈 : 美丽的沉默权
现在我所见到的故事也如此。……水中的青天
的底子,一切事物统在上面交错,织成一篇,永是
生动,永是展开,我看不见这一篇的结束。
——鲁迅[1]
校园里有一条小路,我曾经无数次走过;
既不平坦也不宽阔,却吸引了我的执著;
……
虽然它没有靓丽的姿容,但是它有着健康的体魄;
虽然它没有奢华的饰物,但是它有着丰美的薛萝;
虽然它没有令人眩目的辉煌,
但是它有着让人陶醉的寂寞!
诚然,它并不属于我,
但它已深深地,融入我的生活。
——何家弘[2]
2.1因为我骗你,所以我沉默
房先生:您好!何教授,我们大约有一个月没见面了,非常有幸在网上与您相会。
何教授:你好!小房,现在我们俩虽然分处南北,但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我们之间的距离大大拉近了。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现代化科技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深刻的。
何教授:小房,不知这一个月中,有关沉默权的资料收集的怎么样了?
房先生:“报告”您,何教授,我自从一个月前在您那回来后,就马不停蹄的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工作。
何教授:你大概收集到了多少材料?
房先生:我初步统计了一下,总共查到沉默权的相关书籍40多本,论文200余篇。
何教授:这么多!小房,再加上我手头收集的材料,这样就够全面的了。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另外我还进行了一次沉默权的社会调研,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何教授:社会调研?!……结果怎么样?
房先生:现在调研基本结束了,但结果还未统计出来,以后有机会我再向您进行专门“汇报”。
何教授:小房,我看你积极性满高的。
房先生:谢谢!何教授,您看我们这本沉默权的书该怎么写呢?
何教授:小房,我大概考虑了一下,主要想先从一个案例入手,引出沉默权的话题,然后整本书分成三部分进行阐述。
房先生:这个案例就是我说的李绿松舌头被歌的例子了?
何教授:是的。
房先生:那么,下面分为哪三部分?
何教授:第一部分:关于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对沉默权的发展概况予以介绍;第二部分:关于沉默的正当化分析,主要是对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利弊分析和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着重分析沉默权在我国的适用,对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沉默权制度的立法进行探讨。
房先生:我明白了,何教授。对于第一部分,当时我在北京您家里的时候已经讨论过了,并且我已经整理成文,有时间我给您E-mail发过去,您再修改一下,您看怎么样?
何教授:好的,小房,下面我们主要探讨本书的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
房先生:那么,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沉默权存在的正当性予以探讨,是吗,何教授?
何教授:是的,小房。不知你现在有什么新的想法。
房先生:新的想法倒不少,何教授,比如前两天我就看过一篇报道,看后不免对沉默权实施的必要性产生怀疑。
何教授:具体内容你能不能讲一讲?
房先生:好的,这篇报道是说,广西富川县的毛兴明夫妇,借开饭店为名,组织妇女进行卖淫。他们以“招工”名义,以包吃包住、每月300元的“优惠” 条件,从外县的农村招聘了七名13岁以上18岁以下的少女。当这七名少女来到后,毛兴明夫妇先安排她们住下,为了逼迫她们就范,毛兴明就在他妻子的帮助下分别对这些少女进行了奸淫,然后再让她们招待“客人”。
何教授:那这些少女为什么不逃跑或进行告发呢?
房先生:为了防止这些少女逃跑或者告发,毛兴明夫妇对她们实施了物质强制与精神强制:一方面在整个饭店四周装上防盗门窗,拇指粗的钢筋将整个房屋武装的像一座碉堡,平时毛兴明夫妇对她们严加看守,寸步不离,把她们的全部衣物锁进衣柜,为了防止她们藏私房钱,还隔三差五地对她们住处进行搜查;另外更为可恨的是,毛兴明夫妇在对她们进行物质强制的同时,还对她们实施了精神强制与恐吓,毛兴明夫妇常常威胁道:“你敢逃跑,我就我就把你不是处女的身份说出去”,“你敢走我就叫街上的烂仔打死你,还要强奸你”,“你要走,就先得还给我带你来的路费”,“我在你吃的饭里放了毒药,你走了重则死掉,轻则发疯”,同时为了防止她们告发,毛兴明夫妇又恐吓道:“你们敢告,我就把你们在这里所做的一切告诉你们的家人,还有你们村上的人,叫你们嫁都嫁不出去,无脸见人”,“更重要的是,你们已在这里卖过淫,你们自己也要坐牢,要判死罪”。这样在毛兴明夫妇的极度恐吓与威胁下,彻底打消了这批少女欲逃欲告的决心与勇气。
何教授:看来这对夫妇真是罪大恶极。
房先生:是啊,他们就是采取这种卑鄙的手段,使其组织的卖淫活动持续了一年之久。
何教授:那后来是如何案发的的呢?
房先生:直到1999年清明节的时候,毛兴明夫妇回老家祭祖,为了防止这批少女逃跑,就把她们一起带着,正好在走到一座大山的时候,其中有三名少女不顾一切,翻山越岭,这才拼命逃出了魔掌。
何教授:后来的侦查过程如何进行的呢?
房先生: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把被困的妇女解救,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毛兴明夫妇。
何教授:那这两个人的态度怎样呢?
房先生:何教授,这两个人极富有反侦查的“经验”,他们负隅顽抗,拒不合作,对侦查人员的讯问默不作声,使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加大了难度。
何教授:那么侦查人员采取了哪些措施?
房先生:在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看着他俩嚣张的气焰,没有对他们进行打骂或者强迫,而是着重从其他证据入手进行侦破。
何教授:后来的情况怎样。
房先生:后来,侦查人员在毛兴明夫妇的家里搜查到了他们卖淫所得“帐本”,提取了一些物证,对七名少女和常来这家饭店的“嫖客”分别作了笔录。面对这些证据,这对夫妇的心理抵御防线终于崩溃,在审判时,他们说自己错了,欺骗了公安机关,刚开始以为只要自己不说,一言不发,公安人员就不能定案,他们就有可能侥幸地免受追究,现在看来隐瞒下去不行了,只好如实交代,请求法庭从轻发落。
何教授:这也就是说,毛兴明夫妇从侦查阶段中的保持沉默,拒不回答,到审判时的知罪悔罪,如实陈述,经历了一段悔罪的历程。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可是,刚开始您也说了,这对夫妇的罪行真是最大恶极,让人痛恨,但要是真得赋予他们沉默权了,他们有权默不作声,拒不回答,这时他们明明有罪,可又老是闭口不言,对侦查人员进行抵抗、欺骗、周旋,这时审讯人员又不能强制他们开口,您看这是不是在明明保护坏人吗?!
何教授:小房,一旦实行沉默权了,有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明明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坏人,这时他再保持“沉默”,对自己的罪行不说,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欺骗,是一种与审讯人员的变相对抗。
房先生;何教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是自己心中有鬼,所以才默不作声,这是不是就应验了那句“因为我骗你,所以我沉默”的话?既然明知对方在骗人,态度不老实,这时又何必再赋予他沉默权呢?
何教授:但是小房,你这里的“明知”,是怎么知道的呢?案件还未终结,你怎么能断定对方就是个“坏人”,就是“态度不老实”呢?其实,这也实际上涉及到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持沉默时的对抗心理问题,就一般人而言,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当发生什么事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当然不愿意说,就像你老师批评你的时候,让你实话实说,这时对你不好的事情,你当然也不愿意回答,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房先生:但何教授,当在一个人真正有罪的时候,保持沉默实际上就意味着与审讯人员的对抗,意味着态度不老实,在特定情况下岂不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何教授:是的,小房,所以赋予沉默权,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不管这时他是真正的有罪还是无罪,但有时又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房先生:何教授,我理解您的意思,也就是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允许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以“沉默”的方式不说真话,不表露自己的心迹,这是沉默权的应有之意,但有时候这种制度也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何教授:是的,小房。我觉得,一旦真正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他们就有权保持沉默,那么既然是有权保持沉默,也就是他们没有义务什么话都必须一定要说——尽管他可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尽管他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坏人,但他们都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都没有义务自己来证明自己犯罪。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您以前不是还说过,在特定情况下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予以限制吗?
何教授:这是两个问题,小房,“沉默权的限制”讲得是沉默权的适用范围问题,这里我们谈的是沉默权要不要确立的必要性问题。
to be continued……
2.2沉默权为什么能够得到确立?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对于沉默权要不要确立的必要性问题,您能不能具体谈谈?
何教授:好的,小房,对此以前我们曾经零儿八星地不成系统地谈了一些,但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未能够有足够的重视。
房先生:您不说当前关于沉默权的文章很多吗?
何教授:是的,小房,文章是很多,但仅仅是“文章”而矣,不能算作真正的论文,它们对沉默权存在的正当性的分析和理论基础的探讨,往往是点到为止,而没有深入的论述。就是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的两篇大作,对此也谈之甚少。
房先生:那么,您为什么要这么突出的强调这一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