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教授:那刑事诉讼的“收益”主要有哪些呢?
房先生:相对而言,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所取得的“收益”主要有:(1)刑事诉讼主体受侵害利益的恢复,合法权益的保障;(2)纠纷解决主体收取的部分办案费用,通过罚没财产获取的收入;(3)因纠纷解决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正义的伸张等。
何教授:这样看来,在刑事诉讼中,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也会获取一定的“收益”,如果整个刑事程序运行的“成本”大于刑事程序运行的“收益”话,我们就说这种刑事程序本身是有“效率”的。而构建一种有“效率”的诉讼制度,对于有效地惩治犯罪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房先生:您讲得很对,何教授,同时,对于刑事犯罪本身来说,也会存在一定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
何教授:具体你能不能谈一下?
房先生:好的。具体说来,在一个人实施一项犯罪活动时,按照曹呈宏先生的观点,他(或她)一般会付出如下“成本”:一是实施这一犯罪所直接支付的一些费用,如购买犯罪工具,准备交通工具、收买相干人员等;二是被抓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他在实施这一犯罪案件时,被侦破的概率有多大;三是如果他被抓获的话,那么他被认定有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四是如果他被认定有罪的话,他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尺度有多大,也就是说他可能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多长时间的刑罚。
何教授:小房,你上面谈的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所可能支出的“成本”,那他可能获取的“收益”有哪些呢?
房先生:何教授,对于犯罪的“收益”,我把它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人作案后所可能获得的物质利益,如一个小偷偷到的东西、一个抢劫犯抢得的财物,一个畈毒者赚取的“利润”,一个贪污犯占用的资产,一个行贿者因行贿而获取的“回报”等等,总之这些利益与“好处”是看得见摸得着可计量的;犯罪所可能获取的“收益”,第二方面主要是指一个人作案后所可能获得的精神刺激与满足,如一个人实施强奸后性欲的发泄,杀人后仇恨的消解等等,这些对犯罪实施者来说,他虽没有直接的物质收获(还可能要支出一定的费用),但有可能得到其他方面精神或者肉体的满足。
何教授:小房,这样看来,在刑事诉讼领域,由于存在司法资源高消耗性与社会惩治犯罪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要有效地惩治犯罪,只有提高犯罪的“成本”,减小犯罪所可能取得的“收益”,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这样才可能办到。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刑事诉讼办案效率的提高,如侦查技术的改进,侦查时间的缩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增加犯罪“成本”,抑制犯罪“收益”,提高惩治效率,是非常重要的。
何教授:那么,实行沉默权后,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有何影响呢?
房先生:我觉得,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方面,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效益”来看,实施沉默权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一句话不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大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等,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大刑事程序的运行成本;而从刑事诉讼的收益来看,实行沉默权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说与不说”的自由,他可以自由选择,不必自己来控告自己,这样沉默权制度所可能取得的最大“收益”,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何教授:小房,这样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来说,实行沉默权制度后,他所增加的刑事诉讼“成本”与可能获取的“收益”到底孰大孰小呢?
房先生:何教授,我认为,这倒很难具体的量化衡量,因为对于沉默权的制度运行成本来说,大多属于“物质性”,而它所可能取得的“收益”来说,则往往是非物质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何教授:小房,那么实施沉默权后,对于犯罪实施犯罪的“成本”和“收益”来说,会有哪些影响呢?
房先生:何教授,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他们所提供的供述或辩解,对整个案件的迅速侦破很有用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一声不吭,那么侦查、审判人员就不得不花费很大的精力,转而从其他证据入手来查明犯罪,这和直接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所提供的线索来破案相比,它所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会增大整个案件的侦破难度,减小案件的破获机率。同时,由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缺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的证据,这无疑也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和判刑的可能性有所影响。总归,实施沉默权后,对于实施犯罪者来说是有利的,它大大减少了他们被抓获、或者被定罪和判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他们实施犯罪所需耗费的“成本”。
何教授:小房,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是不是同时也意味着刑事司法办案效率的降低,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人因看到犯罪“有利可图”转而实施犯罪。
房先生:何教授,一定程度上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言,沉默权制度实行后,这不仅会一方面降低他们实施作案的成本,减小其被抓获的机率,同时,对他们犯罪的“收益”也是很有好处的。在同等条件下,他们可以较小的“投入”,因为享有沉默权了,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何教授;小房,这样看来,沉默权制度实施后,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沉默权制度会使犯罪者的犯罪“成本”降低,实施犯罪后的犯罪“收益”增加,这也会变相地影响案件的侦破效率,增加侦查、起诉、审判的成本,会有更多的人会“趋利避害”转而实施犯罪。这样看来,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似乎可以得出一句结论?
房先生:是什么呢?
何教授:那就是——实施沉默权,会变相地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
房先生: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何教授。
何教授:这样看来,我们现在从经济学对沉默权进行的考察,与先前对沉默权的利弊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不甚相同的。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但这种经济学分析好像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行。
何教授:小房,沉默权的经济分析,我认为,只是在这个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新的思路,就现实情况而言,实际运作是很复杂的,不可能非常精确的具体量化。
房先生:何教授,就价值分析看来——沉默权是一项“理性”的、“人道”的、有“人情味”的制度,但远不是一项很有“效率”的制度。
何教授:你说得很对,小房。沉默权制度就像故意设置的一道路障,它增强了诉讼的公正,但又减损了诉讼的效率,我们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沉默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大限度范围内地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to be continued……
2.6沉默权与高科技手段取证
房先生:何教授,我们前面对于沉默权制度,无论是的正当性的分析,还是经济学探讨,但它给我留下的一个整体印象就是——沉默权好像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很多优点,但同时又存在许多致命缺陷,比如它可能影响侦查效率,提高办案成本,有时会导致放纵犯罪等,那么,您看对这些弊端该怎么克服呢?
何教授:小房,对沉默权弊端的克服是多方面的,比如前边我们说过的对沉默权予以适当的限制,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另外,还可以从提高侦查技术,改善办案条件入手,把现代化高科技发展的成果应用到刑事案件中来,依靠科技手段来取证,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很有好处。
房先生:何教授,您的意思是说,通过加强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的科技运用水平,来确保沉默权真正实现;或者说,沉默权的贯彻实施,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科学技术手段的充分应用。
何教授:是的,小房。你看现代科技的发展速度多快呀,什么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通讯技术、新型电缆通信技术、DNA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等,真是呈出不穷,应接不暇,不研究现代科技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怎么能行呢?
房先生:但是,何教授,我们学法律的一般都是文科出身,对于理工科的专门技术,很少能够精通。
何教授:是啊,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包括一些司法人员在内,我们一般都是“务虚”的,从法条到法条,很少懂专门的技术。这也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导致了办案效率的低下。
房先生:在这方面,我倒赞成人家美国的作法,他们要求有资格进法学院学习的,都首先必须要取得其他专业的本科文凭,然后才能学法律,这样法律本科毕业的,往往是既懂法律又精通一项专门的技术。这倒符合我们“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何教授:小房,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素质是亟待提高的,这是有效推行沉默权制度的保证,也是实行高科技手段取证的前提。
房先生:那当前有没有系统探讨沉默权与高科技取证的文章。
何教授:有,但是比较少,大多数只是点到为止。这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篇,就是刘根菊教授作的发表在《现代法学》上的《沉默权与高科技手段取证》一文,算是这方面较为系统的文章了。
房先生:她是怎么论述的?
何教授:这篇文章的题目起得很好,但是论述的不够深入。该文开头先介绍了沉默权的概念、内涵以及应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沉默权,然后就是大段的篇幅论述我们为什么实行沉默权要运用高科技手段取证。
房先生:她是怎么展开的?
何教授:文章第二部分开头写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追诉方角度而言,需要具备相当高的配套措施,其中采用高科技手段取证,获得证实犯罪的大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就是一项很重要的措施。然后她就列举了只所以如此的八大理由:(1)由于沉默权的确立,不仅少了犯罪嫌疑人口供这种证据,而且还抑制了由此得到其他证据线索的机会,这就决定了必须立足于高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2)在不少案件中(如贪污、贿赂、走私、杀人、伤害等案件),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极其隐蔽、狡猾的方式作案,这就决定了侦查机关要用高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3)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便利,一些“智能型”犯罪应运而生,这就决定了侦查机关必须增加人力、财力,扩大刑侦技术含量,采用高科技手段取证;(4)法定的诉讼期限决定了收集证据必须利用高科技;(5)无被告人供述而靠其他充分确实证据定案和判处刑罚的法律要求,决定了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收集大量证据;(6)大量实例表明,采用高科技手段确实能够得到以传统方法收集不到的证据,并据之认定犯罪和处以刑罚;(7)反对利用高科技冲击沉默权——“沉默权”除了不应受到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等侵害以外,还应包括不应受诸如麻醉药品等的侵害行为,如不得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射“诚实剂”,迫使其如实陈述;(8)辨证对待测谎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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