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
(一)旧资本协议主要内容及其缺陷
旧资本协议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资本构成、风险加权计算标准和目标标准比率及过渡期安排。
1、资本的构成
旧资本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两类: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前者包括:(1)股本,含实收普通股股本和不可赎回、不可累积收益的优先股股本;(2)公开储备,即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普通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部分等。后者包括:(1)非公开储备,指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账户上,并为监管当局所认可的储备;(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3)普通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4)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如带固定股息的长期优先股等;(5)次级长期债务,如5年期以上的金融债券等。
旧资本协议规定: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50%;坏帐准备金最多不得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
2、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
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国家风险)的风险权重分为五档:0、10%、20%、50%、100%;将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根据其业务类别分为四级:0、20%、50%、100%。此外,旧资本协议还根据贷款对象及贷款是否设立担保等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以引导银行将贷款投入相对安全的国家、行业或企业,以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
3、目标标准比率及过渡期安排
旧资本协议拟定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资本/(资本×风险权重系数)。旧资本协议建议将资本充足率底限确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须达到4%),要求跨国银行在6年过渡期(1987年底到1993年底)对其资本基础进行必要调整,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
旧资本协议首次确定了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创建了一套包括表外业务风险在内的风险权重体系,其意义是深远的:首先,通过风险权重体系的量化标准,外部监管机关能够清晰地评价跨国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也敦促跨国银行尽力持有低风险资产;其次,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因信用风险造成的贷款损失,提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和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再次,以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现今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接纳和实施了旧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性标准,旧资本协议也因其在国际银行业资本衡量和风险管理的权威地位被尊称为“神圣条约”。但正如太阳的光环下也存在黑子的阴影,旧资本协议的实施效果并不能掩盖其先天的不足:
1、旧资本协议风险加权的计算方法本身就存在缺陷。旧资本协议对有些贷款的加权风险比率是固定的(如对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央政府贷款的风险权数为0,对商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数为100%),另一些资产的加权风险比率则可以由监管当局根据经验自由确定(如对非经合组织的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的贷款),这就给监管者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有实施歧视性待遇之嫌,其典型一例是僵化的风险权数标准限制了跨国银行向商业公司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此外,固定的风险权重比率也不能准确地评估银行的风险资产组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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