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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完善

  2、旧资本协议过度强调资本充足性的重要性,使许多监管当局在实践中忽视了银行业的盈利性和其它风险因素对跨国银行安全经营的侵袭。由于旧资本协议围绕银行资本充足性这一核心问题提出了诸多要求和标准,使许多监管当局误认为资本充足性是保障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诺亚方舟”,在监管实践中以单一的资本充足性作为衡量银行风险状况的标准。实际上,资本充足性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前提,但满足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不意味着银行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监管当局还必须从银行盈利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对银行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价。旧资本协议将注意力局限于资本充足性,是对监管实践的一种严重误导。
  3、旧资本协议关注的风险因素局限于信用风险,没有考虑到对银行经营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随着跨国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化和表外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信用风险因素已退居次席,市场风险已成为跨国银行的头号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素也不可小觑。近几年震惊金融界的几次危机(如巴林银行危机、大和银行危机等)均不是信用风险所致,而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失控所引发的。旧资本协议针对单一信用风险的制度安排已无法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现实。
  4、旧资本协议不能防止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从事套利活动,逃避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例如,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资产风险权重降低,从而相应降低监管当局对资本的要求;又如,跨国银行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以实现资本重复计算虚增资本的目的等。旧资本协议对此并无妥善的应对。
  (二)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实践、监管思路和金融市场本身已较1988年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势易时移,变法宜矣”,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建议稿,试图以一个更具风险敏感性(risk-sensitive)的新资本框架取代原先的旧资本协议。经过两年的多方征求意见,巴塞尔委员会共受到来自各国际监管组织、区域性监管团体、各国监管当局、银行业及学界的意见和建议200多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新资本协议在经历三年过渡期后,将于2004年全面实施,从而完全取代1988年旧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旧资本协议过分强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性,这固然对减少银行偿付能力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但旧资本协议却忽略了银行的安全稳健性不仅仅来源于资本充足性,还有赖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监管者的外部评估以及市场约束。新资本协议就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而推出而推出的,其与旧资本协议的最大原则性区别在于新资本协议更具灵活性和风险敏感性。
  附表13: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原则性区别
  旧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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