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循市场约束规则,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
新资本协议认为,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充分识别银行风险的种类与程度,从而以市场力量敦促银行进行审慎稳健的经营。由于会计信息完备性、真实性不足及银行保密法的限制,中国的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市场本身也缺乏深入分析银行风险状况的信息和动力。因此在市场约束规则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应双管齐下:既要确定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和频次,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银行信息的识别和分析,以市场的力量监督和约束银行的不稳健经营,这才是“市场约束”的应有之义。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实施正好为我国监管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通过对新资本协议市场约束规则的研究与借鉴,有助于监管者了解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的审慎标准,进而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创制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概而言之,一项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至少涵盖以下四个环节:首先,确定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即信息披露应达到及时(timely)、真实准确(truly and exactly)和充分完整(fully and completely)三项要求;其次,以银行保密法的形式,界定披露信息与保密信息的范畴,根据市场约束规则的要求,为了使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能够时刻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银行应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至于一些微观的机密信息,如客户资料、账户情报等,只要不影响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状况,仍受银行保密法的保护;再次,应以立法形式将信息披露与银行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结合起来,要求银行必须具备经董事会批准的信息披露机制,并对信息披露内容、频次、程序等作出法定要求;最后,徒法不足以自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信息披露实行全程监控,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银行,依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分别施予补充披露、警告、罚款、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与处罚。
(四)银行监管机构应努力提高监管技能,改善监管质量,以应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后一些崭新的课题与挑战。
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认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框架是以银行内部监管为主的规则体系,其主要规则如内部风险评级、信息披露等都是对银行自身的要求,但强化内部监管并不意味着外部监管的削弱,相反,新资本协议对外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部监管评估规则要求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内部评级和风险管理技术具有深入的了解;数理模型和线性公式在内部监管的广泛运用要求监管机构及其官员深谙相应的学科知识;市场约束规则的推行要求监管机关对信息披露实行适度监控,既不能因为过度披露泄露了银行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信誉和竞争力,又必须保证市场参与者获取充分的信息,对银行进行持续性敦促和监督。尽管从整体来看,新资本协议对外部监管“量”的要求有所减少,但对其“质”的要求却提高了。中国的银行监管水平本来就不高,监管力量也略显薄弱,今后监管机关一方面应完善监管建制,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充实监管队伍;另一方面应改变监管作风,提高监管质量,既要“纠正事无巨细、内外均管”的过度监管倾向,也要防止放任自流的放弃监管现象发生,应着力在银行内部监管和市场参与者外部监督之间实行均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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