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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完善

  (2)新资本协议摒弃了旧资本协议中一些颇具争议的作法,如不再粗略地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国家风险权重规定为0,而是根据国际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来决定各国国家风险权重的大小;
  (3)新资本协议强调不同风险权重的综合考量,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不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资信评级,而且还要参考银行所属国家的国家风险权重;
  (4)新资本协议的风险度量方法,除了以外部评级为基础的标准法外,还根据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备程度创设了基础和高级两种内部评级法,并提供了一套较为可行的公式和数学模型。
  支柱二――外部监管评估(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外部监管评估的本质是要监管者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及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定性审查,实际上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督促银行保持资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内控机制。虽然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进行内部自我评估,但以外部评估对内部评估进行必要的制约和示范能够有效地避免内部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流于形式。新资本协议明确界定了外部监管评估的四大原则:
  (1)监管部门期望并有能力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2)银行应有一套根据风险程度评估其资本充足率并将资本保持在适当水平的策略方法;
  (3)监管部门应认真评审上述策略方法及其遵循情况;
  (4)在出现异常风险状况时,监管部门应早期干预,防止银行资产状况恶化。
  尽管旧资本协议也敦促各国监管者对跨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定期加以审查,但它只是作为旧资本协议的实施方式而简单提及的,新资本协议则是将监管者外部检查评估提升到银行监管“支柱”的核心地位加以阐述,并确定了监管原则及其重点,这是从旧资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得出的教训。因为在既往的资本充足性管制实践中,监管者拘于人力、物力,往往只是要求跨国银行业自身自律地遵守巴塞尔最低资本标准,缺乏外部监管审查的意识和方法,致使许多银行或是阳奉阴违,或是以资本套利等活动规避资本充足性监管,使旧资本协议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新资本协议外部监管评估机制的创设,实际上是以他律手段来规范和监督自律手段,在许多银行业缺乏自律传统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制度对资本充足标准的实施效果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支柱三――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
  与旧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市场约束规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市场约束规则的引入可谓是现代银行治理机制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最新体现。因为传统的银行治理和监管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限制性背景下探讨相应的对策,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与投资者、债权人、储户以及其它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而新资本协议独辟蹊径,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市场纪律,促使银行提供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从而使其它市场主体可以对银行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通过来自市场的压力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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