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不掩瑜,新资本协议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构建了行之有效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框架,最充分地利用了既有的监管资源,尤其是三大支柱的提出,更是资本监管实践的一大创举。从科学性角度而言,新资本协议是资本定量监管(最低资本要求)和定性监管(外部监管评估和市场约束规则)的有机统一,并采用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数学模型和数理分析方法,从全方位、多角度完善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具有旧资本协议无法比拟的完备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三、新资本协议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完善
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衡量上。众所周知,由于我国银行业发展起步晚,且长期按计划经济模式运行,对银行的资本充足和风险管理问题并不重视,造成我国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达到巴塞尔相关标准的要求。1999年我国以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收购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共计12939亿元,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原先的4.3%上升到6.88%,但仍距旧资本协议8%的最低要求有相当差距。[3]现今,新资本协议已出炉成形,大有取代旧资本协议的态势。新资本协议对风险资产的度量更加严格,对各类风险的风险权重也重新作了审慎的测定,其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虽同为8%,但其要求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较旧资本协议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意味着我国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许多国家分两个步骤实现的战略目标,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当务之急,是要作好如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分子、分母两条途径,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仔细分析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资产),我们可以得出提升资本充足率的两条主要途径:分子途径和分母途径。
1、分子途径。即通过增大公式分子所要求的资本总额来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的增加又有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分,其中核心资本的增加更为重要,因为巴塞尔协议就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有单独的指标。核心资本的增加可通过外部渠道和内部渠道两种方式进行。外部渠道主要包括四种方法:(1)由银行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核心资本;(2)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银行自有资本或信贷基金,但这一举措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3)由国家减免银行的营业税或所得税,增强银行的资本储备能力;(4)通过政策倾斜或给予补贴的方式建立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随着风险资产的扩张而相应得到补充。内部渠道则指银行可通过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或是拓展业务范围,增加银行盈利等方式来增加银行核心资本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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