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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完善

  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规则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拟定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对那些活跃的大型银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一般银行,信息披露的频次降低为每半年一次。但市场风险的披露则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发生影响银行经营市场风险的事件,银行就必须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新资本协议较之旧资本协议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不再将资本监管视野局限在狭隘的最低资本监管上,而是最低资本、外部监管评估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三管齐下,并特别强调三大支柱应互为犄角,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某两个支柱均不足以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在银行风险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上述规则的出台无疑契合了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并引起了国际银行业和监管界的普遍关注。
  (三)新资本协议的局限性
  新资本协议考虑到当今银行业复杂的运作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套缜密的资本管理和监管方法。但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许多银行难以在短期内实现新资本协议划一的监管标准。就目前而言,影响新资本协议实施效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管理数据和信息技术的要求。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测度是以多种管理数据的可获性作为基础的,市场约束规则所强调的信息披露也是以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为前提的。目前在跨国银行业中只有少数国际大银行具备上述信息管理条件,而大多数跨国银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跨国银行在这方面的基础相当薄弱,“信息瓶颈”的客观存在必将制约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效果。因此,有学者认为,在2004年之前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过于乐观,新资本协议似乎应拟定一个更长的过渡期,使跨国银行业能够稳妥升级其信息管理系统,以满足新资本协议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2]
  2、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规则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从而使监管规则更加灵活,有利于吸收现代跨国银行管理风险的先进经验。但新协议同时强调监管者应对银行内控制度进行外部评估,这就意味着监管者必须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新资本协议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面临着两难抉择:一方面,如果监管当局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发展空间,就会阻碍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影响本国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不尽合理或存有缺陷,很可能造成管理漏洞,导致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失控。因此,新资本协议对各监管当局提出了较以往更高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要求,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管机构很难在短期内掌握上述技能,这可能使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新资本协议的内容仍有疏漏之处,影响了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效果。例如,纵观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对银行稳健性的关注仍集中于风险一极,实际上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取决于风险与收益两个方面:同样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对盈利能力不同的两个银行所造成的冲击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如何资本监管环节上掌握银行抗风险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关系,新资本协议讳莫如深,这一问题的回避容易导致银行将注意力集中在风险防范而忽视了自身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的提高。又如,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各类风险的僵化定性也不尽合理,由于衍生工具的发展,可能导致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转化,例如在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中,银行的利率风险很可能转化为信用风险;由于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与互动性,操作风险也有可能扩张为市场风险,等等。如何在变幻莫测的风险中建立一个风险资本的衡量标准,又如何判断单一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各类风险控制是否得力,新资本协议未能给出相应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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