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比较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完善
蔡奕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旧资本协议、资本充足性
【全文】
一、跨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概述
一般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是跨国银行审慎监管至关紧要的一个环节。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有与其它市场主体不同的特质和背景:
(1)跨国银行与一般的公司不同,信息不对称使跨国银行的外部主体(如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难以查知跨国银行的资产状况及其是否足以应对经营风险,因此需要对跨国银行实行专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以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灾难性风险。
(2)由于跨国银行独特的负债经营方式及其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其自身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作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否则便容易引发支付危机与挤兑风险。为了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有必要对跨国银行制定专门的资本充足性标准。
(3)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涌起,监管者曾一度放松过对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跨国银行一方面拓展其风险贷款及发展金融创新业务,另一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追加资本用于抵御风险,这种业务风险与资本充足性的比率悬殊越来越大,并酿成了多次银行危机。在此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掀起了对跨国银行资本充足性进行“再管制”(re-regulation)的浪潮。[1]实践证明,放松资本充足性管制要求并非金融自由化的应有之义,恰好相反,金融自由化使银行卷入越来越多风险莫测的业务中,更需要加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以抵御上述风险。
有鉴于此,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但由于各国金融政策各不相同,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标准也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到跨国银行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所受管制相对宽松的银行,其资金成本较低,资产收益率相应增加,竞争优势明显;反之,所受管制较为严格的银行,则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曾有一段时期,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仅为2%,而美国银行则达到6%,这就导致同质的100货币单位的资产,日本银行只需拨付2个货币单位的资本用于抵御风险,而美国银行则需要6个货币单位。这意味着,就同量资本而言,日本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是美国银行的3倍,其竞争上的不公平地位显而易见。为了统一各国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为跨国银行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场所(levelling the playing fields),在英美两国的极力推动下,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旧资本协议)。
旧资本协议颁布后几经修订和完善,其中较大的几次修订是1991年《关于巴塞尔资本协议总则及资本坏帐准备金的修正案》、1994年《与特定表外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处置方案》、1995年《表外业务潜在风险敞口的处置方法》、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等。2001年1月16日,经过两年的酝酿,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le Capital Accord)草案。与以往的修订是在旧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小修小补不同,新资本协议全面修订和补充了旧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衡量标准和风险资本要求,引进了新颖的资产评级和风险测度方法,是对跨国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规则一次根本性的推陈出新。新资本协议经广泛征求监管者、银行业和学界的意见后,现已基本定稿,并将于2004年正式实施,全面取代现行的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