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难道制度就没有一点正面作用?
瑟:我想是有的,但绝不直接指向自由。阿克太琪,你应该知道,权力对自由唯一的贡献是收敛它自己。
阿:有道理。不过,瑟瑞斯,讨论至此,真正的自由又该如何界说呢?
瑟:如果我们不从个人的角度、不从本体论的角度界说自由,而是把它放入社会历史中,那么从我们对社会运动基本过程的考察,我们就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自由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我们称之为法律)演变机制的参与。
坡:换言之,自由是无为而治的结果。
瑟:也是无为而治的原因。
阿:瑟瑞斯,你的结论到底描述了自由的实然呢?还是应然?要知道,依你的说法,真正的自由应该指自由的应然状态。
瑟:既是实然,也是应然。在一个社会中,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法律(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程度,就决定了自由的量度,如果我们肯定自由是越多越好的话,我们就能够从实然推出应然,我们的结论因而也描述了自由的应然状态,即自由状态。
阿:这是我们所认为的应然吧!而且,严格而言,是你个人的。
瑟:是的,我倒是希望能够为众人接受因而让它成为“我们的”。
坡:这么说,你并不深信你的理论是正确的?否则,也就不用希望了。
瑟:坡埃,我们千万不能忘记法制是知识的过滤器。
坡:哦!这正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他们把一切真理视为来自地狱里的声音。
阿:瑟瑞斯,既然是你的,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多也只能成为我们三人的,你又如何保证你的结论是真的呢?
瑟:无法保证,阿克太琪,不是真理跟我走,而是我跟真理走。只要这个结论能够解释更多的事情,或者为这种解释提供一个支点,就值得我们走下去。事实上,以此结论,结合在社会运动基本过程中时人的应然观,我们就能够粗略地勾勒历史中的各种自由观念。在神治社会,法律、制度、程序三位一体,如果该社会存在着自由观念,那么,就象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样,自由必定是与神保持一道,此时心灵自由与行为自由混为一体。在政治社会,法律一分为二——法律(习俗与惯例)与制度(程序隐匿在制度之中),行为自由与心灵自由也分离,此时行为自由是与制度保持一道,而心灵自由属通神之人比如僧侣、教士,甚至诗人等的专利,它在俗人这一面则蜕变为——比如说,一种古老的自由观念认为,自由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或者无任何妨碍——我们姑且命之为意欲自由,意欲自由既保持着神解体的痕迹,亦为政治社会中的专制所加强。在法治社会,制度程序化,行为自由是与程序保持一道——法律下自由,心灵自由与意欲自由仍然存在,后者与财产结合,就是肯定性自由,与权力结合,就是政治自由,而且随着程序对法律一分为二的调和,所有这些自由都开始在法律中引起反应,精神赔偿可以说是心灵自由的结果,强调社会公正是肯定性自由的结果,强调民主或者公共选择则可以说是政治自由的结果。……
坡:而且,我感到所有这些自由都具有法的应然的成分,只是神解体之后各自为阵罢。
瑟:是的。……因此,真正的自由必然诞生于法律、制度、程序这三者的最佳结合,我们的结论不过是对这种最佳结合的描述罢。
阿:瑟瑞斯,在我们讨论的历程中,我一直感觉到你流露出的一种倾向:普通法系优于成文法系。是不是因为这两种法系对三者的结合优异有别,因而输出的自由不同呢?
瑟:确系如此。
4.5程序系统的三部曲
阿:如果真是这样,也许我们该回头看看法制是文化发展的触发器以及法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事实上我们也是由此而转入对自由的讨论的。依刚才的分析,我想我们可以这样说了:法律(习俗与惯例)是自由的指南,程序是自由的保证,制度(未程序化的制度)的作用是随机的,不过,多半是对自由的抑制。一个本源,加上一正一反,这三者相互作用,输出一个自由的量,这个量就决定了知识产生和运用的限度,因而也限定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演化。
瑟:我想是可以这么说的。
阿:不过,瑟瑞斯,在法律、制度、程序这三者中,虽然法律(习俗与惯例)是本源,但程序或许更加重要,因为本源不用发愁,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关键是这种本源能否保持并按照自身规律演变,而这就需要程序。
瑟:的确,阿克太琪,在社会演变的基本过程中,自由是动力,程序是保障。不过,在神治社会中,程序系统处在一种混沌之中,自由也为人浑然不觉;在政治社会中,程序系统处于一种隐匿状态,人们所能感觉到的是专制;届法治社会,程序系统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但仍然犹抱琵琶(“法的统治”)。——这个三部曲大致能够说明程序系统在历史之流中的演进。
阿:我心中的老问题也许不用再提了,可能是船到桥头了吧……还有一点,瑟瑞斯,我记得你曾说,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从外部看,是它合制度目的的程度,难道制度的目的就是自由?
瑟:当然。这正是程序系统的价值所在。
阿:但这种说法只在法治社会才成立。在神治、政治社会中,制度的目的肯定不是自由,而且你也不能由此说该社会中的程序系统毫无自恰之处,否则,就意味着该社会毫无自由。
瑟: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是它合制度目的的程度,这在法治社会无疑是成立的。在神治社会中,程序系统处于混沌状态,制度亦然,其目的也必然在混沌之中;在政治社会,程序系统处于隐匿状态,在显的是制度,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借以维持统治。因此,在这两种社会中,谈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在于合制度目的的程度,需要进一步分析。
坡:瑟瑞斯,我有一种感觉,社会秩序也应该是无为而治的结果,因为按照你对于自由的界说,一旦有了自由,自然就有了秩序——秩序不过是自由的副产品罢!
瑟:坡埃,你说得极是。正是因为政府力图有为,专制难免,这就给秩序埋下了后遗症,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怪圈:为秩序而有为,为有为而专制,因专制而混乱,因混乱而图秩序……如此反复,直到整个社会不可收拾。
阿:这样说来,一个社会的秩序终归还是程序系统的功劳!
坡:那是肯定的。
阿:果真如此的话,瑟瑞斯,说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在于合制度目的的程度,我看也没有错。因为在神治社会,不管制度的目的是什么,通过它那完好无损的自由,我想总可以达到制度的目的;而在政治社会,制度所意欲的目的,不就是秩序么?
瑟:这可真是曲径通幽啊!
坡:只可惜人们从来都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搞颠倒了,他们以为自由才是秩序的副产品。
阿:进一步看,或许我们可以说,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在这三种社会中,都是它合自由、再附带地合其他制度目的的程度,只不过在神治社会中最高——心灵自由与行为自由统一,在政治社会中最低——自由受到专制的阉割,在法治社会,必定居中……为什么会今不如古呢?
坡:在法治社会,各种自由吵吵嚷嚷无法统一。
阿:瑟瑞斯,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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