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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4)

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4)


亚北


【摘要】二00二年春夏之交,我有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法学题。这批习题主要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在这批习题中,我曾多次引用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2001/12/21),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这本写作方式文学化且杂芜(对话体)的书中有某些数学般精确的理论,而我一直视法律为工程。现民法典的编撰已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同样得以开发软件工程的方式对待之。转载史直南书,是打算今年再找两个月的闲暇做一批民法方面的习题,以便看看我们的民法工程中会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同时让那些对我的文章感兴趣的学友阅读起来方便一些。
【关键词】制礼作乐
【全文】
  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4)
  史直南 著
  目 录
  4.自由的透视:自由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
  4.1沧桑的脸
  4.2神秘游荡在历史中的“法治”
  4.3法制作为触发器与过滤器
  4.4侨居他乡的“自由”的回归
  4.5程序系统的三部曲
  4.自由的透视:自由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
  4.1沧桑的脸
  阿:今天下午我在田间散步,看到一张沧桑的脸。那是一张老人的脸,他正在田地里悠闲地忙着。脸的皱纹纵横交错,就象这田垅一样。我在想,要是科技能够进入这块被时间忘却了的领域,人们就不会那么艰辛,但我转而又想,纵横交织的皱纹也许不一定是艰辛的表示,而是某种智慧的象征,老人忙碌中那股悠闲劲儿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要是科技进入了这块领域,那么智慧就可能不再写在脸上,而是写在机器上了。
  坡:阿克太琪,难得你有这样的想法。现代人就是肠胃充实,头脑空空。要是他们倒着活着的话,会更加好一些。
  瑟:听起来有点异化的味道。
  坡:岂止是异化,简直是倒化!文化进化之链上的一块霉斑。
  4.2神秘游荡在历史中的“法治”
  阿:我们还是言归正传、切入正题吧。瑟瑞斯,在我琢磨你的理论的时候,有许多问题在我心中若隐若现,可它们就是不肯说明它们自身。经我反复揣摩,有一个问题终于凸现出它的嘴脸。你说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从外部看,是它合制度目的的程度,那么这些目的是什么呢?我们又怎样确定它们?
  瑟:阿克太琪,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某些预先确定好了的、隐藏在某个神秘的地方只待我们去寻觅的东西,它们本身是文化进化的产物,而不是文化在进化过程中要遵循的某种外在依据,或要达到的某个外在目标。因此,如果我们从文化进化的角度看程序系统,即把程序系统的演进当作文化进化的一部分,那么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也就是指它与文化相兼容的程度。如果这种兼容度高,则必然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文化的演化,反之,则不然。换句话说,由程序系统所体现的价值或诸价值应该符合文化演化的内在需要。而这些价值,从文化的视野看——主要是指从程序系统外部看,其实就是制度的目的。至于如何确定它们,就某一种具体的文化而言,则是异常艰巨之事,不过,如果仅从我们所说的社会运动的基本过程看,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鳞半爪的启示。——我们得考察这一基本过程是怎样发生的,也就是它的动力问题。
  阿:瑟瑞斯,你的论述充满玄妙,我的感觉是,好象我们在空中交谈,只有声音才是维系之物。也许坡埃听了会有一种踏实之感。但奇怪的是,你最后说需要考察这一基本过程是如何发生的,这也正是我心中幽魂般的问题中的一个,被你道出来了。不过……
  坡:阿克太琪,你老是想往地下走,只能和幽魂相遇。
  阿:不过,瑟瑞斯,我们还是暂时把动力问题搁一搁。你刚才说到程序系统的演进,这是不是意味着程序系统在神治、政治和法治社会均有之?
  瑟:在我们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神治、政治、法治这三种治理方式在三种社会中均有,只不过其中的一种据主导地位;我们也已经看到,三种社会都有法律、制度、程序,只不过在每种社会中,其中的一种占优势。而程序总是以系统的方式出现,因此,可以说,程序系统在神治、政治、法治社会均有。
  阿:我心中的幽魂仿佛已经被催醒,他们纷纷往外涌……说法治社会中还有政治,这不奇怪,但说法治社会还有神治,这恐怕与事实不尽符合吧?这是其一。
  瑟:在普通法系中,法官造法,法官宣称他们在揭示法律,也就是应然法。这就很带有神治的色彩。
  阿:可成文法系不是这样。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每一个法治国家都带有神治的色彩。
  瑟:说来话长。……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把法律分为四种:神授的,传统的,形式合理的与实质合理的。这是四种理想型,也就是四种范式,分析问题的范式,不一定要与某种社会形态一一对应。但韦伯还是作了这种对应,大致是,神授的与神授社会对应,传统的与传统社会对应,形式合理的与资本主义对应,实质合理的也许与社会主义对应。韦伯的理论有诸多缺陷,在事实方面,他的理论不能解释当时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的法律,因为按该种理论的分类,英国的法律就并不强调形式合理,反而强调神授的和传统的;至于实质合理的是不是能与社会主义对应,历史早已作出了回答,——当然这不能怪韦伯,在韦伯的时代他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涉猎很深。而韦伯理论在理论方面的缺陷,若以我们的理论观之,就可清楚地显现出来。神授的(神法、道德法等)与神治社会对应,确系如此;但传统的不过是在神的威力衰减后,法律由神法、道德法转而表现为习俗与惯例(习惯法)的另一种称呼,因而应该贯穿社会运动的整个过程,这整个过程也因此或多或少带有了神治的色彩。至于形式合理的,不过是程序系统自恰的一个方面,形式合理指的是逻辑一致,而是否逻辑一致,学者们是界定的权威,因此,形式合理是程序系统的自恰由学者们认定的这一方面,成文法系普遍表现为学者法的倾向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民众并不是学者手中或者笔下的逻辑符号,程序系统是否真的自恰,不能凭学者们说了算,只能由社会来整合,这就涉及到所谓实质合理的问题——该问题不过是程序系统实质上自恰的另一种表述。以此分析,阿克太琪,如果说成文法系比普通法系带有的神治色彩少的话,那是因为学者们过于相信自己的力量了罢。
  坡: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想取神而代之。
  瑟:这是一种古已有之的欲望,千百年来一直激荡在人们的心中。不过,他们还不是典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是典型。
  阿:瑟瑞斯,我们有可能偏离正题,不过对这种路边采花我也颇有兴致。计划经济之不可取,现在已众所周知,但它怎么还和神有瓜葛?
  瑟:从经济学的源头古典政治经济学——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就强调市场的功用,用斯密自己的话说,是市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在规整着市场,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后来自由主义经济学接过斯密手中市场这面族帜,反对政府干预,至米瑟斯那里,政府的职能仅相当于值夜班的守夜人,已不再是一件滑稽可笑的事,用大白话讲,大致是政府不要没事找事,本分一点好。米瑟斯的学生哈耶克秉承师传,对计划经济做过专门研究,结论是计划经济必然失败,而且是由一种不幸的观念(fatal conceit)引起的。哈耶克的理论博大精深,但有一个基本出发点:规则与行为的相互作用。这个出发点伸入市场,就成了他所说的extended order,扩展秩序,或者藕合秩序。正是这种扩展秩序,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动力,甚至也可以说这种秩序是文明发展的动力。而这种秩序的另一种译法,藕合秩序,也许可以说明它自身:市场中每一个人都掌握着特定的知识,有特定需要,通过一套抽象的规则而不是特定的指令,人与人之间就会形成一种自发性的秩序,以便最大可能地发挥他们的知识,满足他们的需要。在这种秩序中,人与人之间具体的关系怎样,只有上帝才知道。而计划经济企图通过一种理性设计来安排人的行为,如果这种设计还打算维持人的原状的话,它的设计者就有冒成为上帝的风险,仿佛他们知道每一个人所拥有的特定知识,并且能洞悉每一个人的特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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