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这只能说明政府欲取代神明,和学者们应该没有关系吧。
瑟:统治者欲与神媲美,在古代倒很盛行,不过他们并不搞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毕竟只是近代一班可怜的学者在乌托邦的帷幕下挖掘出土的产品。出土之后,这一产品又正好为领袖们的欲望架设了云梯。
坡:“神女应无恙,当惊世界殊”。古典主义会这样写到:这个人丰伟的功业值得诸女神的青睐;现代主义会这样写到:泡妞竟泡到天上去了。如果没有孙猴子的三招两式,这种云梯工程可想而知!
瑟:的确。这种云梯工程实在是太博伟了——社会等级结构是如此森严而又巨细无遗,人与物皆不能免遭编码,全部成为这种巨状物上的螺丝钉。
阿:瑟瑞斯,知识让人谦卑,至少应该让人有自知之明。可学者们为什么会如此自信呢?——敢与神明攀比。
瑟:这有点幽回曲折,和哈耶克所说的不幸的观念有关。这种观念认为,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均是理性设计的产物,而不是文化进化自身的产物。在古代,它还隐约不定,至近代十七、十八世纪,随着机械物理学的发展,它就生成为构成理性,或者称之为理性主义,与批判理性相对。理性主义其实是科学主义的一种变种,科学主义相信科学能够解决一切,理性主义相信理性能够俯瞰人间的一切,两者夫唱妇随,经启蒙运动深入民间,从此开始了他们在世界历史上的双簧,计划经济是其中最宏大的一幕。一切均可经理性而构成,学者法可以说是另一幕。
阿:我有一种感觉,不知对不对:成文法系相当于法律中的计划经济?
瑟:或许叫作计划法更加好一些。
坡:那普通法系相当于市场法了。
阿:这倒是一种奇特的对比,不过如果纠缠下去,它的奇特之处很可能消失。瑟瑞斯,我还是转向我的老问题吧。就算法治社会中还有神治,那你又如何例证神治社会和政治社会中还有法治?
瑟:阿克太琪,我首先声明,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在我们早先的讨论中,就有某些说法推证法治在人类历史中一以贯之,现在你也可以从我们的理论中看到这种推证有其合逻辑的一面——这就容易产生误导,以为所有的社会都可以叫做法治社会。但这种推证不合历史,因为它忽视了法治的历史沿革……
阿:请暂且打住,瑟瑞斯。我得逮住某个一闪之念,否则它会转瞬消逝。……当你说到“不合历史”时,我突然想到,雅典、罗马以及英格兰都可以说是从原始部落开始演进的,按照你的关于社会运动基本过程的理论,它们都应该从神治社会到政治社会再到法治社会。雅典与罗马不幸衰亡,唯有英格兰直奔法治,但民主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难道与法治社会就没有一点联系?雅典因蛮族而灭未能继续发展尚可理解,但罗马由共和变为帝政又作何解释?
瑟:阿克太琪,解释历史,我总有一种惴惴不安之感。历史形如青楼,怪异而琳琅,往往让人踌躇又徘徊。不过我愿意试足前探,但愿不要成为历史嫖客。
坡:好在你只能动口不动手。寄语青楼,可是古代文人骨子里生就的浪漫!
瑟:两位,即便依我的理论,我也不能保证一个法治国家因被征服而不变为其他,比如纳粹对法国的占领,或者一个法治国家,比如现在的美国,假定因权势集团的操纵而不蜕变为帮派斗争的角斗场。前者是一种史事,勿需多言,后者则是一种预言。而历史是不可预言的。这里的关键在于程序系统。从理论上看,程序系统是否自恰我们只能以现在所能拥有的知识进行分析,而知识不可能预测它自身的发展,否则这就意味着我们能够拥有所有的知识,成了神明。因此,如果美国的假定情况出现了的话,就证明以我们现在的知识所认为的、所支撑的程序系统的自恰,实际上是不自恰的。
以此反观历史,可以说从雅典、罗马到英格兰,历史在重演,唯一的差别是知识发展的程度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即便以当时的知识认为与这种知识相应的程序系统(古人当然不会使用这个词)是自恰的,但实际上不是。在伯里克利黄金时期之后,雅典战败于斯巴达以及苏格拉底之死,使得柏拉图认为一定是雅典的政制出了问题(这无疑是对的,但系事后得知),便转而以斯巴达作为潜在的原型研究理想国。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政制关系——以我们的理论,是程序系统——如果真的切合实际,理想国就是典型的法治社会;但理想国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就是因为其中的政制关系不切实际(柏拉图肯定不会这么认为,《理想国》的写作可不是为了以娱幻想,而当时的知识状况也不会让他这么认为)。这就说明,侵淫在雅典民主政制中的知识(以柏拉图为偏,此处以偏概全)不能引导它的程序系统向自恰的方向发展。而事实上在雅典,法律与事实尚未分离,模糊在事实中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引导程序系统的发展。罗马的情况稍有好转,一方面因为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因为通过继承古希腊的知识,总之,罗马的法律知识大为发展,但罗马的法律知识是跛足的,主要在于私法,公法发展得远为不够。因此,凭着他们建立共和国的那点知识不足以在国家版土急剧扩大之后修缮他们政制中的程序系统,以帝政取代共和就是最便捷之事。
如是,二位,如果我们以当时的知识来看程序系统,那么无论是民主雅典还是罗马共和国,抑或其他比较恒稳的神治、政治社会,我们可以说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法治社会”;但如果我们以我们自己的知识看,我们最多只能说这种社会或多或少带有法治的份儿。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在政局多变、民众怨声载道的政治社会,一般而论,法治的份儿也不太可能消失殆尽,只是政治的凶险让“政治”的嘴脸显得异常突出。如此,我们才说任何神治、政治社会都带有法治的影子。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在心中给予民主雅典及罗马共和国以特殊待遇,但那多是情感上的,而不纯粹是知识上的(这两点很容易混淆,因为现代知识认为它自己发端于古希腊、罗马,对雅典、罗马的偏爱就成了一种知识性的情感),即便因民主之故,也是如此,——往后我们在讨论民主时,也许能更加清楚地看到这一点。阿克太琪,以上也算我对被你打断的回答补遗吧。
坡:瑟瑞斯,你把“知识”的概念引入“程序系统”,简直就是给它装了一个风火轮,左说左有理,右说右有理。
阿:我也有相同的感觉。不过,坡埃,你的想象不是正好可以随风火而转吗?
坡:没有人的想象能够随理论而转,只有理论随理论家的想象而转的。
瑟:我只不过是以我们现在的知识,分析当时的知识,并以现在为视点,通过当时的知识观察当时的事实(这对我们来说是历史,对当时来说是现实)。历史总应该朝着应然的方向发展,虽然往往不是这样。
阿:这样分析有什么好处呢?
瑟:历史属于过去,从它已经发生了这一层面看,历史不可定义——除非自欺欺人,人类不可能削历史之足,适现在之履。但历史分析总不免以现时的知识来分析当时的应然,这与当时的知识所认为的应然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得比较这两种应然,这两种应然之差距能够说明后者的可行性——当然,这是从我们的角度出发所认为的可行性——差距越大,可行性越小。
阿:这里的应然指什么意思?而且要比较这两种应然,除非它们具有可比较性,也就是说处在一个统一的架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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