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这就得看什么才是科学。
阿: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我们就此打住吧。……不过,瑟瑞斯,原始部落彼此争斗,他们的生活并不和谐。
瑟:那是因为他们信仰不同的神,神和神往往相互冲突,也就是说信仰与信仰可能彼此冲突。
阿:可是,他们的争斗是为了某些实实在在的利益。
瑟:这样说也不假。但如果他们的信仰相同的话,神就会告诉他们怎样分配这些利益,因而不会有冲突。
阿:好吧。你刚才说神的光泽就是原始人的法律,但这只不过是比喻的说法,坡埃经常用,真实的说法又是什么呢?
坡:阿克太琪,你把你对神的不满投射到我身上来了。我来告诉你吧——那是神的指令。
阿:可那些指令是怎么传达的呢?
坡:这就相当于问:你所钟情的恋人为何会闯入你的梦中,并告诉你要如何如何,才可能赢得她的爱?
阿:我可从来没有做过这样的梦。
坡:就算你没有做过这样的夜梦,你也做过白昼梦吧!
阿:原始人在白昼梦中?……瑟瑞斯,还是你说吧,我跟坡埃从来都没完没了,两极难以相遇。
瑟:我不敢肯定坡埃的指令说和白昼梦是真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神治社会,法律还没有从道德、信仰中分离出来。严格而言,这三者是三位一体的。因此,你可以称神治社会的法律为神法、道德法、原始法、初民法、习惯法,或者……
阿:稍等,瑟瑞斯。既然在神治社会中,法律还没有从道德与信仰中分离出来,又怎么能够称得上法律呢?
瑟:阿克太琪,神治社会中的人怎么称呼它是有待人类学家考证的事。朗·L·富勒有一句话是很精辟的,他说: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此观之,既然神治社会中的人生活在神的和谐中,必定有相应的规则促发这种和谐的秩序。从这一点看,神治社会就应该有法律,而且这些法律能够适用应该归之为神的功劳,即神的事业,这也是为什么该社会可以被称为神治社会的原因。
阿:这些法律又表现在何处呢?肯定不是制定法吧,那个时候还没有文字。
瑟:这些法律体现在神治社会中的人的行为中,尤其体现在他们为参与神所作的仪式中。大致可以这样说,这种仪式就是神治社会法律的渊源;按照剑桥人类学派仪式—神话说的解释,这种仪式也是神话的渊源。因此,以实证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在他们的行为中发现他们的实然法;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分析他们的神话发现他们的应然法。——要是他们是通过对神的感悟而行为的,则可以说他们的实然法与应然法是统一的,不象在政治社会中两者分离。久而久之,即便神的威力有所衰减,他们的法律也会表现为习俗与惯例。
阿:好吧,瑟瑞斯,就算神治社会有法律,但我想你有一半是猜测:通过神话研究发现他们的应然法,我想这是可能的,因为神话还在;但你说以实证的方式在他们的行为中发现他们的实然法,这只能是猜测吧,神治社会早已作古。
坡:关于他们行为的口头记载也可以流传下来。
阿:坡埃,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原始人记载历史的方式就是神话呗。因此,凡是不符合神话这一体裁要求的就会被遗漏,而凡是符合的又会被这一体裁夸大,又怎么能够搞清楚他们的行为呢?
瑟:这正是神话学的难点。我想由此才导致了神话学向人类学的转向:人类学注重的就是对当今神治社会的个案研究。
阿:你是说当今的原始部落可以成为以前神治社会的替代品?
瑟: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因为它们同处于神治结构,通过对前者的分析研究,总可以帮助我们再从神话或者各种史前记载分析研究后者。
坡:听起来好象研究猴子就可以知道我们的祖先了。
瑟:总可以有所帮助,如果达氏进化论是正确的话。
阿:瑟瑞斯,你刚才说通过神话可以发现神治社会的应然法,但现在又说还可以发现实然法?
瑟:这两者难道有什么不同吗?在神治社会,它们应该是统一的。
坡:另外,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出一个推论,现在的原始部落——它们应该是你所说的神治社会,肯定会按照你所发现的规律发展?
瑟:如果它们已经发生了变化,我想应该遵循我所描述的基本过程。
坡:这就有可能和文化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瑟:坡埃,我以为文化保护的真精神是:你不能强迫一种文化按照你认为是最好的发展方式而改变它自身,你应该让它通过对外交流自然发展。如果真的能够这样做,那在从神治到政治到法治——这不过是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总得以文化为依托——这一基本过程中,文化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阿:坡埃只关心他的诗歌和灵感,一听说神治社会,所恨不能回到那里去聆听神的启示,以便写出史诗。……瑟瑞斯,你刚才说在神治社会中,应然法与实然法是统一的,那到了政治社会,这两者肯定就分离了。这二者的对立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立是不是有什么关系?哦!你还没有回答我前面提出的问题呢。
瑟:从神治社会到政治社会,法律开始制度化。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以习俗与惯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也以统治者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就称后者为制度化的法律吧。制度化的法律就是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东西”,也只有限于此,法的意志论才可成立。由此就引起了习俗和惯例与制度化的法律的二元对立。不过,总的来看,统治者会尽最大可能地认可(包括以制定的方式认可)习俗与惯例,否则他的统治将失之无据,难以长久。但如果说统治者的意志只是表现在认可上,那就绝不是统治者的意志,相反,倒有点象仆役的意志。因此,统治者必定得有更高层面上的意志,并以此意志来制定和推行他的意志之法,而他认可习俗与惯例倒显得是为了统治之便罢。以此来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总是习俗与惯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制度化的法律,否则上层建筑难以持久,而后者又对前者产生反作用,否则“统治”将不存在。不过,“决定”一词过于武断,也许用“限定”更加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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