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瑟瑞斯,你这样说,我倒能够理解为什么理论家们会忽视你所发现的规律。但我有两点疑惑:⑴不管你是不是承认你的理论是宏大叙事,它已经够宏大了,你不害怕你的理论会产生不好的结果吗?⑵听你刚才的谈论,好象为了学习之故,就必然产生宏大叙事似的。
瑟:一种理论是不是会产生不良结果,关键得看它是如何作用于社会的——这和法律有关。在我们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充分之前,我们暂时回避这个问题吧。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得考虑两点因素:⑴近代资本主义体系(包括它的对立物社会主义)是以国家或民族作为竞争单位的,学习他国不止是为了赶上他国,主要是为了超越他国,这就需要理论的宏大;⑵由第⑴点必然助长国家主义(或者说主权学说)和民族主义的滋生,这两种主义可以说是文化交流的一种障碍,会阻碍理论家深入他国的文化或传统,这也正好使宏大叙事的产生得以可能,因为任何宏大叙事都有一种倾向:遗漏或曲解某些细节。
坡:那你的理论也会遗漏和曲解某些细节了!
瑟:坡埃,我只是在无可奈何地陈述事实而已,虽然这一事实确乎显得宏大。不过,即便如此,遗漏某些问题是必然的,没有谁能够巨细无遗地挥笔勾勒历史的画卷。至于是不是会有意遗漏曲解,我看我们的讨论还漫长,你随时可以把我的理论置于拷问之下。
阿:瑟瑞斯,你提到“无可奈何”已有两三遍,但我看你也不乏英雄主义气概。你不会说你是在以你的英雄主义气概面对某种无可奈何吧?
瑟:也许我有一点英雄主义气概,不过我不敢肯定。但如果真是有一点的话,那仅是表明我只不过是为了聆听海妖美丽动人的歌声,但又害怕被这种歌声诱惑以致失去自制,而不得不把自己绑在桅杆上的尤利西斯。
坡:当你说你是在陈述事实时,这表明你已经被诱惑了。
瑟:是的。但我同时也是把自己绑在桅杆上的。
3.3法律的制度化以及制度的程序化
阿:我们就不要再争论宏大叙事了吧。瑟瑞斯,只要你的理论能够最大限度地解释事实,我看就是可以接受的。不过,从神治到政治到法治,这过程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呢?法律好象只是在最后一个环节。
瑟:法律贯穿这整个过程。由这个过程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演化。
阿:如何演化的?
瑟:从神治社会到政治社会,意味着法律的制度化,从政治社会到法治社会,意味着制度的程序化。……
阿:稍等,瑟瑞斯,我原以为这个过程意味着法律从无到有。但按照你刚才的说法,法律在神治社会就已经存在。我想你说的神治社会大概是指原始社会,但说原始社会就已经有法律,与惯常的说法不太一致吧。
瑟:惯常的说法是什么呢?
阿:法律肯定是上层建筑,在原始社会中国家尚未产生,又怎么可能有上层建筑呢?
瑟:阿克太琪,你看,法的意志论对人的认识的垄断会产生多么深远的的影响。法是上层建筑之说,如果我们要维持该说通常的原状,则可以说,该说其实只是法的意志论的一种转换。两者的连接点是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用以进行统治的工具是国家,这台工具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来运转,也就是按照法来运转,而且,情况似乎是,这台工具也是按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来设计的。法因此而成为上层建筑。
阿:你的意思是说法不是上层建筑?
瑟:法是上层建筑。但如果只把法囿于这一块领域,不免管中窥豹。举一个例子,财产权属于法的内容,应该是上层建筑,但财产权本身就是经济往来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属于经济基础。如是观之,法到底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
坡:我看两者都是。
瑟:上层建筑之说首先得有“上层”的存在。这个“上层”的出现就是从神治社会到政治社会的过程,由此才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对立。
阿:如果法律是这两者,那岂不是说法律自相对立?另外,瑟瑞斯,你又怎么解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瑟:阿克太琪,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还是让我们先回到神治社会,在该社会里,就没有你所说的麻烦。在那里,法律就是它本身。
坡:哦!原始人生活在神的和谐中?
瑟:是的。神的光泽会照亮他们的每一个行为,虽然他们自己不一定有这种意识。
阿:难道说神的光泽就是原始人的法律?
瑟:是的,正如植物向阳而生长。
阿:瑟瑞斯,神不过是人制造的幻象罢,而太阳是客观存在的,这两者怎可同日而语?
瑟:神治社会中的人可不会认为神是他们自己制造的幻象,对他们来说,神是客观存在的,正如太阳(太阳一定也是一个神)。荷马史诗中所描写的诸神,对希腊人来说是无比真实的。我们现在认为荷马史诗中所描写的故事只是神话,但据神话学家的研究,古希腊人认为这些故事就是历史本身。现代人之所以写不出史诗,是因为他们失去了造神的奥秘,他们认为神终究不过是人制造的——仿佛这才是最大的奥秘。按照这个最大的奥秘,每一次现代造神运动所造的神才真正是一个幻象。
阿:原始人认为神是真的和神确实是真的应该是两回事。再者科学的发展不应该受到抵毁吧。
瑟:良心是否客观存在并不影响我有良心,因为我相信良心存在。至于说到科学,事实上逻辑学和解剖学都已经证明良心并不客观存在,幸好人们并不相信这一点,才没有失去良心。
阿:你是说人们不必事事相信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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