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在K.C.Sethia Ltd.v.Partabmull Rameshwar(1950)案中,272上诉法院的Goddard法官驳回上诉,维持了伦敦黄麻协会委员会的裁决。1948年订立的四份以CIF热那亚条件,销售印度黄麻的合同。被解释为不含假如卖方无法获得所需的出口许可,合同得解除的默示条款。看来印度政府为调整黄麻出口采取了配额制,托运人被要求选择一定的年度作为其“基本年度”,并按照其基本年度曾装运出口的国家分配配额。卖方选择1946年作为其基本年度。但由于该年度他们未向意大利出口,因而未分配给他们出口意大利的配额。因此,他们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均知晓该合同仅能在卖方的配额之外履行,配额是否足以满足其目标的问题,取决于有关卖方的业务经营,尤其是在其自身知识和控制范围内的问题(他们选定了基本年度,他们知晓在他们的配额之外,合同必须满足何种要求)。合同受制于配额或者卖方仅保证尽其最大努力获得配额的默示规定,并未强加于对合同的解释,既然这对确保他们的业务效率并不合适。因此,买方有权索赔损失。该判决被上议院维持。273随后的判决认为有关在配额制(合同成立后采取者)下分配供应的问题,宣称在此种情况下,何种贸易将被认为是适当而合理的――是否占用的基础乃按比例分配,274按合同的年月顺序或某些其他基础,275作为决定卖方是否违约的正确标准,他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来就有关任何未履约部分进行抗辩。然而根据英国法,卖方不能按比例分配或分配稀有货物至非合同及合同索赔,且在一定程度上,他这样做就应对交货不足负合同赔偿责任。276
§115 如今许多合同均含有涉及由于进出口禁令产生之后果的特别规定。通常规定一段固定的装船期限,若超过此期仍无法履行,则合同得以解除。277在Malik Co.v.Central European Trading Agency Ltd和 Central European Trading Agency Ltd.v.Industrie Chimiche Italia Central S.P.A (1974)案中,278涉及以CIF Ancona条件,销售苏丹芝麻种子的合同。装运期为1970年1月至2月。卖方自苏丹出口过其他产品,而从未出口过芝麻,直到1970年2月的第三个星期,也即至装运期仅剩两周时,才知道出口芝麻籽须出口许可证。其马上申请许可证,但被无理拒绝。随后买方同意将装运期延至3月31日;后再次延至4月30日。然而,卖方仍无法获取所需的许可证,最终卖方根据合同中允许在遇出口禁令情况下取消合同的条款,宣告解除合同。问题被提交仲裁,仲裁庭认为由于在装运期届满之前,还有一段期间可用,仅仅迟延申请许可证,并不足以构成克尽职责获取许可证;若允许此种上诉,对于因被拒绝许可,并影响到装船而上诉,那将是不适当的机会。仲裁庭进一步认定:卖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如果在1969年11月或12月提出申请也仍然会被拒绝。基于上述两项认定,Kerr法官判决:卖方不能援引取消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未能尽早申请许可证与被拒绝许可证之间有或想必有因果关系,装运期事实上被延期的事实并不重要。卖方按照苏丹当地的通常做法行事的事实,并不等于“尽最大努力”。279但是在出口禁令之情况下,合同并未免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可以解释为买方有义务获取进口许可证。Staughton法官在Congime Companhia Geral de Comercia Importadora e Exportadora S.a.r.L v.Tradax Export S.A.案中280即是如此判决的。该案涉及1975年葡萄牙的进口管制,买方据此意图视其为对CIF合同的落空,并对已交付的货物价格进行修正。此种(并列的)推论是否通常被提倡是令人怀疑的。但是,结果乃是按照管辖CIF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即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CIF合同的履行是装运并提交单据,随后发生的任何事通常与卖方无关。因此,在上诉审中(维持Staughton法官的原判)上诉法院指出:281
“由于意外发生的不合法既非因合同准据法(英国法)所引起,也非履行地法(在纽约支付)所致,葡萄牙的禁止支付对买方无济于事。再者,若这是一份传统的CIF合同,唯一受葡萄牙法律影响的方面,乃是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过,没有证据表明,合同仅能经由进口货物至葡萄牙来履行。反之,有证据表明,买方本应考虑使货物取道法国。”
在葡萄牙进口禁令变更的同时,使得在进口后称重或取样检验变得不可能,没有证据表明若在里斯本为重装的目的交付,或转运至一非葡萄牙目的地的交付被禁止。此种发现是依履行地法为非法而致使合同落空的前提条件。此外,即便某些方面的履行变得不可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落空。因为有必要证实该种不可能性破坏了合同的商业基础。因此,Donaldson大法官指出:
“一方当事人期望和意图使之落空,并不必然或的确导致合同落空……委员会认为买方本应考虑转售货物,否决这种未决的落空”。282
当然,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存在或发生了意外发生的事件,及他采取了何种努力去克服它。因此,卖方可能被要求表明它是否采取了,或采取了何种步骤来获得可供选择来源的供应。283
有时有关延期条款,(就特定重量或数量货物的装运被展期数月)关于展期通知是否适用于整个合同,或仅涉及独立的装运的解释亦会出现难题。284
此外,此种条款可能仅规定获取许可证是谁的责任,而非实际的责任范围。因此,在Coloniale Import-Export v.Loumidis Sons 案中,285涉及一份CIF Piraeus买卖巴西咖啡的合同。合同有一条款,规定买方有责任获取任何进口许可证。买方尽管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能做到。法院判决(Lloyd法官)驳回卖方损害赔偿的主张,买方可依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其所含之唯一的义务,乃是买方尽其最大努力获取许可证的义务。换言之,合同并未包含一项绝对担保,以确保许可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286
在不存在直接和绝对禁令及提前禁止出口至某一特定日期被允准之情况下,仲裁员们有时将卖方是否有权依赖有关免责条款的问题,视为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在Overseas Buyers Ltd.v.Granadex S.A.案中(1980),287法院判决:在此种情况下,就事实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并非仲裁员们的过错。在该案中,仲裁员关于卖方已尽其最大努力装运货物但未能成功的裁决,并不能被推翻。虽然印度政府就有关合同项下货物(花生)的出口禁令存在漏洞,这本可以使合同得以履行。288
最后,应当注意,有履行义务的卖方,试图依赖出口禁令来免除其未履行之责,可能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为,为享受对其供应商出口禁令所带来的免责之利益,卖方必须证明在他们的买方和其供应商,也即托运人或卖方订立合同向其购买的他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在不可能确定地说,谁是预期的有关出口禁令被宣称划拨合同下之货物的发货人之场合,卖方很可能无法确定某特定的装运属于禁运之列。卖方可能因此发现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处于两头落空之境。他们的供应商对其没有责任,但他们却对其买方负有义务。289在买方要求证明存在联系之情况下,他必须及时提出要求,若时间流逝,以致无法获得档案记录,可能剥夺其享受卖方不履行带来的利益。正如在Andre et cie v. Cook Industries Inc(1987)290案一样,该案直到事件发生11年后才首次提起。
注释
1.Esteve Trading Corp.v.Agropee International (The Golden Rio)[1990] 2 Lloyd’s Rep.273.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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