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罗尔斯还假设了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力和注意力总是受到限制,判断易被渴望、偏见和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仅造成了人们“好”的观念的歧异,而且引起了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方面的不一致。最后,罗尔斯还假定各方都知道他们是处在这样一种正义环境中,并把它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假定各方都表示出对下一代的关心,至此,背景的假设就基本完成。
为简化起见,罗尔斯特别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和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淡条件,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各方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在上述条件中,罗尔斯大致遵循了休谟、哈特和卢克斯的观点,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提出的人性观五要素是:(1)人的脆弱性;(2)大致的平等(指体力和智力);(3)有限的利他主义;(4)有限的资源;(5)有限的理解。卢克斯在《政治学原理》中对人性的五点概括稍有不同:(1)某种相互作用;(2)某种共享价值;(3)不完全的无私;(4)易出错的判断;(5 )不完全的信息。至于休谟,我们可以注意他的这样一段话:“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2.无知之幕
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设计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使原初状态的条件和程序显得公平,从而所达到的结果(正义原则)也是公平的。因为,事实上各个人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天赋、出身、地位、利益、志趣、愿望,都各不相同。在此,罗尔斯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未经证明的):在选择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其或社会背景的缘故而得利或收益,要使所选择的原则成为公平合理的,普遍同意的,就不能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不能允许它们受到特殊的爱好、兴趣及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而且,在这方面我们不能指望订约各方作为公正的仲裁人出现,因而我们只能通过限制人们对自己特殊情况和利益的知识来达到这一点,从而使将选择的原则摆脱个人好恶的影响,避免无休止的纷争。同时,这也意味着排除各种各样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把各方置于一种公平的条件之下,地位平等,被作为道德人同等地对待,换言之,世界上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来纠正。以上这些,可以说都是提出无知之幕的理由。
那么,无知之幕的范围有多大呢?或者说各方不知道哪些事实或情况呢?
1.无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如何,他的体力和智力怎样,即他对个人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一无所知。
2.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好”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是否喜欢冒险、气质是乐观还是悲观,即对个人价值观念和气质性格的无知。
3.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正当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以及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和所属的世代。
那么,他们知道一些什么呢?
1.他们所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上文所说的,他们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是一种正义的环境;即在此人们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须的,他们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有利益冲突的一面; 客观上存在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上各方都关注自己的“好”的观念而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
2.他们知道所有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在一般的信息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他们知道所有可以用于选择正义原则的一般事实。
这一设计看来十分怪异,不合常理,使人难于把握原初状态的含义。但罗尔斯认为在思维中进入这一状态并不困难(它当然不是一个事实——无论是过去有过还是未来可能有的事实),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依据一种一般的观点,一种排除了特殊因素干扰的观点所进行的思考。在此,由于无知之幕后的各方都是同等理智和境况相似的,每个人都是被同样的论证说服的,实际上就是每个人为所有人选择,而所有人又都像一个人那样选择。各方的思考都是相似的,实际上就等于一种完全排除了个人因素的的反思过程。如此也才可望达成一种一致同意的契约。正是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否则, 订立契约的问题就将变得无比复杂,即使存在着一个答案,也无法达到它,或者只能在一些琐屑的问题上达到一致。
在此,我们注意到,这实际上已不是达成一种契约,而是达成一种普遍性的观点。对原则的选择已经不是一种个人的选择了,而是一种把所有人融为一体的一个抽象的理性的人的选择,这一选择通过无知之幕把所有人的特点隐去,而突出了人的工具理性和合理慎思。
罗尔斯认为,他的“相互冷淡+无知之幕”的假定胜过“仁爱+知识”的假定,因为不仅这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状态的每个人都考虑到别人的立场(即同时也为所有人选择),达到一种确定的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而且,它还有简洁和清楚的优点,本身是一个弱条件。
3.主体条件假设:自由、平等、有理性的各方
前面我们谈到了与正义环境直接相关的、选择各方主体方面的一些条件,如利益需求大致相近,能力大致相等,相互冷淡等,现在我们继续讨论主体的其他条件假设,简单地说是这样的:各方是自由、平等、有理性的存在,或者说:各方必须是自由人、道德人和理性人。我们现在来分两步说明这一假设。
首先,各方是自由、平等的存在,这说的是一种地位。在此,自由比较好理解,如果没有自由的条件,各方不能按自己的心愿进行选择,也就不可能产生订立契约的行为了。平等的根据要复杂一些,为什么说各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推荐和选择权呢?在此是否有结论的因素渗入了前提呢?
我们前面已说过,罗尔斯认为平等的根据在于各方的道德人格,这种道德人格表现为两个方面的能力:第一,作为道德主体,他们具有一种形成他们的“好”的观念的能力,能够有一种前后一致的目的体系,有稳定的对他们自身的利益和幸福的理解;第二是他们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即有能力获得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理解、应用和实行所采用的任何正义原则的欲望。人的这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构成平等的基础,哪怕它们只是潜在的能力也是如此,而且它们可以说是唯一的基础,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原初状态中各方对选择正义原则的平等权利有这个条件作为根据就足够了,不再需要其他的根据。这种道德人格能力是使一个人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的充足条件。自然,对这种道德人格能力不能做狭义、严格的理解,而且我们谈的是潜能,不是实现。这种能力就可以说是人所共有的,几乎囊括了所有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第一是对人们的“好”的观念、目标体系或生活计划并没有排出高下和优劣。在无知之幕后面我们并不知道它们的具体内容,但即使撤去无知之幕,也不能排列人们的“好”的观念的次序,并据此有差别地对待持不同“好”观念的人。能够形成“好”的观念(加上起码的正义感能力)就足以构成平等对待的基础了,而无须考虑“好”观念的内容,第二,对正义感的要求也是起码的,这是指对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感能力的要求。
罗尔斯对各方是平等者的假设是为了表现原初状态的公平,这一点我们下文还要涉及, 现在我们转到各方的理性的条件假设。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是有理性的,他们的理性是和他们的“好”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不仅体现为他们能形成自己的“好”的观念,而且能尽可能好地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实现他的“好”的观念,推进他的利益,如此,他们就要尽可能选择那最能推进他们利益的正义原则,但在无知之幕后面,他们是不知道自己所理解的利益究竟含有什么具体内容的,然而,他们总得根据一种利益标准来进行衡量和选择,那么,他们是根据什么来进行衡量和选择的呢?罗尔斯的回答是根据“基本好”(或者说“基本的社会好”),这些“基本的社会好”(自由、机会、财富、自尊基础等)是无论他们的“好”的观念是什么内容都有助于这一“好” 的观念的(至少不会妨碍),即使某人因为宗教或别的缘故对“好”的理解事实上不包括这些 “基本好”(如不包括财富),他至少可以很方便地不要较多的财富,社会决不会强迫他要,一个人也不会因为一种较大的自由而受罪,这样,根据这种“基本好”的理论,以及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人们一般都希望得到较多的“基本好”以促进他们的“好”的观念的实现) ,他们就能够做出一种合理的决定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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