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
何怀宏
【全文】
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
罗尔斯的《正义论》整本书都可以说是证明。罗尔斯不遗余力所要从事的工作也是证明。类似的结论可能有不少人都能提出,甚至提法更形象、更新颖、更有号召力。但要更准确,更全面、尤其是更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则非一种艰巨的学术理论工作所莫能为。罗尔斯所要证明的并不是新奇的、革命性的理论,而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当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常识,他也正是要寻求某种道德共识,但这并不就减少了证明的困难,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更难,因为他不仅必须注意原则的微妙之处,必须在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岔路口分析日后将可能变得深远的分歧(如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分歧),还必须把自己的观点在“反省的平衡”上同时诉诸而又修正社会流行的道德常识。罗尔斯的证明有时看起来是相当“绕”和琐碎的,需要我们相当的耐心,但它却正可以限制那种根据印象和直觉的评论,以及言论上凭借机智和聪明的“信口开河”,这类评论和言论可能仍对学术有刺激作用,却终非学术的大道。而作为中国学者,我们尤其有必要培养这种耐心。一般的读者也许可以略过这一章不读,但学者却最好不要如此。总之,只要我们细心体会,我们将能够从罗尔斯的证明方法学到很多东西。
本章先从条件设计和推理过程两方面讨论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并探讨了他的正义论与历史上的社会契约论的联系,这种联系即主要表现在把契约论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最后我们想讨论一下对理性方法的反醒。
一、 原初状态的设计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但它并不是被设定为历史上的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存在,历史上的存在若作为社会与国家起源的普遍解释可能只有一种,而这种思维的设计却可以有许多种,它很像一种思维的试验,设计者不时在天平上称称各个概念的份量,在试管里加进一些成分,然后再试试看是否会发生什么反应,是否能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如果不理想,便改变一些条件再试,就这样,一直到获得合理和理想的结果为止。自然,在此我们看到试验者还是要受到一定价值目标(或理想结果,在罗尔斯这里常常是他所谓的“被考虑的判断”)影响和规定的,要不时把自己的设计及结果与这一价值目标对照,另外,整个试验本身的程序和条件设计,也应当是合理的,不至于相互抵消、相互矛盾,而是要相互支持、相互印证。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也就是这样一种思维的试验和理性的设计,它的结论是开放的,容易有修正的,而不像在黑格尔的三段论体系中每一论点乃至概念都是作为整个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作为绝对真理出现。在罗尔斯这里,目标只是要设计一种订立原初契约的状态,描述订约各方的信仰、利益、知识、理性、相互联系、所处环境、可供选择的对象等等各种条件,并把它们视为一体,统称之为“原初状态”。这样的设计肯定可以有许多种,但是否它们之间就没有高下之分,没有较可取与较不可取之别呢?不是这样的。而衡量高下,可取与否的标准,在罗尔斯看来,就是要看它所假设的条件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被人们广泛地接受和同意,设计应当从共同享有和广泛承认的前提出发,而不是从较专门的、带明显倾向性的薄弱前提出发,这是罗尔斯的一个基本思想。每个假设条件本身都应当是自然的,看来有道理的,不与人们的直觉明显冲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目标就是要把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意义的约束联为一体,从而排列出一些主要的传统的社会观念的次序,并选择那看来最合理、优点最多的正义观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当然不是照搬,而是要重新进行概括和改造),从而以此来决定各方所要达成的社会联合的基本合作条件。
现在我们就来考虑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广义的原初状态亦包括其间的选择和推理过程,但我们在本节中仅限于静态的考察。
1.正义的环境
现在我们来假设这样一群个人(记住我们总是在假设的层次上进行),他们关心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现在由于碰到个人所克服不了的障碍(卢梭的理由),或看到社会合作将产生巨大的利益(罗尔斯的理由),而想联合为一个社会,现在假设他们要来确定联合的条件即订立某种契约,最好的设想当然是每个人都能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但这是不可能的,仅仅别人的存在就阻止了这一点。别人不会同意大家都一起来推进他的利益,实现他的有关什么是“好” 的观念;那么现在降格以求,即要求别人都正当地行动,既不干涉和妨碍他,还承担某种合作将带来的义务和负担,而他却可以任意豁免自己,像逃票乘客一样免除自己的义务,别人无疑也不会同意这种联合的条件。那么,他们将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作为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呢?
原初状态的设计就是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这样,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就应当是每个人对别人的相应要求的最好回答,就意味着某种妥协或平衡。
正义原则将从正义的环境”中引出,或者说,它们作为正义问题的解决办法,将需要首先描述使正义问题得以产生,从而使正义原则成为必要的环境,换言之,那群欲进入一种社会联合的个人,他们是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中呢?
“正义的环境”是这样规定的:在那里聚集着这样一些条件,使人类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需。人类社会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利益冲突是由于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对他们所追求的目的来说,不管这些利益是什么,较大份额的利益总比较小份额的利益要好。这样就引出正义的必要性—— 需要一些原则来决定能够恰当划分出利益的社会安排。换句话说,利益的一致引出人类合作之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在合作中利益的冲突则更加强了正义原则的必要性。
但是,人们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人们有对一种互惠的合作的共同愿望虽然是引出人类合作之必要和可能性的一个前提,却还不是充足的条件。人类合作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还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是: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那种能凌驾和压倒所有人的超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都有某种脆弱性:每个人的计划都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阻止而归于无效或失败。
第二,许多领域中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致有成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也就是说,人们的需求和可能的提供之间存在差距,但又不是极度匮乏。
至于涉及正义环境的主体方面的条件,罗尔斯认为:主体各方有大致相近的利益的需求,从而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中间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歧异的计划(或者说“好”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与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在此,罗尔斯特别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各方珍重自己的“好”的观念,认为这一观念是值得追求的,它所提出的要求是应当满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和财富、权力、威望;而只说他们在此时对他人的利益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是否是利己主义者要依他们的“好”的观念(或生活计划)的具体内容而定,如果其内容是个人财富、权力和威望,那他们确实是利己主义者,然而他们的“好”的观念也可能是共同幸福或助人为乐。而这些具体内容在此都没有被规定。我们只知道这些人各自抱有自己的“好”的观念,各自都有自己合理的生活计划(长期计划),但并不知道这些观念或计划的内容。总之,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满足别人的“好”的观念(如此就不会有正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如此也达不成普遍同意的正义原则。“相互冷淡”可以说是正义环境的一种基本的动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