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

  简言之,推论的得出“被定性为属于专家组根据DSU第11条的义务的‘裁量性’任务(a ‘discretionary’ task falling within a panel’s duties under Article 11 of the DSU)”48。而对于专家组没能得出不利推论的指控,上诉机构则强调:“在审查专家组从记录中的事实得出的推论时,我们于上诉审中的任务不是重新进行专家组对那些事实的评估进而决定我们自己从那些事实中能得出什么推论。相反,我们必须裁定,由于没能从其掌握的事实中得出某些推论,专家组是否不适当地适用了其根据第11条的裁量权。在要求我们进行此类审查时,上诉人必须清楚表明,专家组不适当适用其裁量权的方式。考虑到事实的全部,上诉人至少应该:确认专家组本应从报告中的哪些事实得出推论;指出专家组本应从那些事实中得出的事实或法律推论;以及,最后,解释为什么专家组没能适用其裁量权而得出这些推论相当于DSU第11条下的一个法律错误。” 49
  五、结语
  通过审查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一系列涉及证据规则的裁定可以发现:“根据DSU第12条及第13条,并且为了根据DSU第11条进行对事项…的客观评估…,我们作为专家组享有广泛的法律权力(broad legal authority),以对我们得以获得关于争端的相关事实及适用于此类事实的法律原则的信息的程序进行控制。我们作为专家组被授权并有义务管理专家组程序,以及为了澄清和提炼当事方为支持其权利要求而宣称的法律主张而向当事方提出问题的能力。”50在具体案件中决定寻求信息或建议的必要性,确定收到的此类信息或其他证据或主张的可接受性和相关性,这些尤其属于专家组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作为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一项一般原则,专家组享有允许当事方提交证据、主张或抗辩,或者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相关来源寻求信息的广泛的裁量权。然而,专家组对该广泛裁量权的适用,无论如何都不能预先判断专家组最终是否将使用这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对于审查事项是否相关。涉及证据的可容许性或信息的寻求的问题,与在裁决时将授予此类证据或信息的价值之间存在重要的实质差别。
  简言之,DSU第12条及第13条授予专家组进行并控制专家组程序的充分而广泛的权力。而且该裁量权并不因DSU的任何其他规定而具有条件性,该权力不以争端方在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确立了其权利要求或抗辩为条件。而该权力及其范围,对于专家组履行其根据DSU第11条的“作出客观评估”的义务是绝对必要的。
  同时,专家组也必须谨慎以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以便保证当事方有充分的机会进行答复。专家组享有的这一广泛权力当然不能减损其根据DSU第11条,对向其提交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的义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相当于DSU第11条下的一个法律错误”的指控,上诉机构曾经强调:“有关专家组没能进行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向其提交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的主张,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主张(a very serious allegation)。此类主张触及到WTO争端解决程序本身完整性的真实核心(the very core)”51;“并非专家组在鉴别其所掌握的证据中的每一个错误,都可以被视为没能作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只有异乎寻常的错误(egregious errors)才能构成没能作出DSU第11条所要求的对事实的客观评估”52。总之,考虑到专家组与上诉机构角色的不同,在评估专家组作为事实的裁判者(a trier of facts)而对证据所作的鉴别时,上诉机构通常不会轻易干预专家组对其所享有的裁量权的适用。
  尽管如此,如同上诉机构在US-Shrimp (DS58)一案中所指出的:“在一开始就强调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被限制于WTO成员是适当的。根据WTO协定及其适用协议的目前规定,该权利不适用于私人或国际组织,无论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只有成员才能成为专家组得以设立的争端的当事方,并且只有 ‘在向专家组提交的事项中享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才能成为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因此根据DSU,只有作为争端当事方或向DSB通知其在此类争端中成为第三方的利益的那些成员,才有向专家组提交提呈并由专家组来审查这些提呈的法律权利。相应地,只有对当事方及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提出的提呈,专家组才具有接受并给予适当考虑的法律义务。这些属于基本法律命题(basic legal propositions)。”53
  
【注释】  注:除另有特别标注外,本文所引用WTO案例均来源于:http://www.wto.org。所引用WTO协定文本均来源于:http://www.wto.org;并参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北京,2000。
====================
1 详见WT/DS160/R/6.15。
2 详见WT/DS33/AB/R/Ⅳ。
3 详见WT/DS155/R/11.11。
4 详见WT/DS192/R/7.22。
5 详见WT/DS189/R/6.6。
6 详见WT/DS160/R/6.12-6.14。
7 详见WT/DS44/R/10.29。
8 详见WT/DS33/AB/R/Ⅳ。
9 详见WT/DS33/AB/R/Ⅳ。
10 详见WT/DS26/AB/R; WT/DS48/AB/R/104。
11 详见WT/DS44/R/10.32。
12 详见WT/DS34/R/9.57。
13 参见WT/DS22/R/287;WT/DS75/R; WT/DS84/R/10.19等。
14 详见WT/DS126/R/9.32-9.33。
15 详见WT/DS75/R; WT/DS84/R/10.23。
16 详见WT/DS132/R/7.41。
17 详见WT/DS141/R/6.33。
18 详见WT/DS141/R/6.34。
19 参见Kazazi, Mojtaba, Burden of Proof and Related Issues - A Study of Evidence Before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Malanczuk, Peter, e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The Hague, 第180, 184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