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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

  整体而言,一方面,如Argentina-Ceramic Floor Tiles (DS189)一案专家组所裁定的,“我们忆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在于宣称了肯定性的特定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这表明,申诉方将被要求确立关于WTO协定的有关规定之违反的初步案件,并由被诉方…来进行反驳。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已经指出‘…初步案件是指,在缺乏被诉方的有效反驳时,作为法律事项(as a matter of law),要求专家组作出支持提出了该初步案件之申诉方的裁决的一个案件’…”;5另一方面,如US-Copyright Act (DS160)一案专家组所裁定的,“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宣称具体事实之存在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宣称了一项事实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有责任为此提出证据。由宣称该事实的一方证明该事实的存在。然后如果另一方质疑事实的存在则由该另一方提交相反的证据”。6
  总之,就违反申诉中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言,如同Japan-Film (DS44)一案中专家组所裁定的:“我们注意到,如同WTO/GATT争端解决体制下的所有案件中一样,事实上如同上诉机构近来所指出的,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下——是由宣称了一项事实、权利要求或是抗辩的一方承担为此提供证据的责任。一旦该方已经提出足够的证据以提出关于其主张之真实性的推定,则提供证据的责任转向另一方以反驳该推定。…”7当然,如同上诉机构在US-Shirts and Blouses (DS33)一案中所注意到的,“在GATT 1994以及WTO协议的背景下,究竟要求多少以及哪种证据才刚好确立这样一种推定,必然会依据措施的不同、规定的不同以及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
  (二)援引例外时的举证责任
  如上所述,举证责任通常在于宣称了肯定性的具体权利要求或抗辩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援引例外的案件。在这方面,GATT/WTO的实践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是:由为了证明其行为之正当性而援引例外条款的一方(抗辩方而非申诉方),承担证明其履行了援引例外之条件的举证责任。但是,就援引例外时的举证责任而言,有几点需要强调,尤其是对于确定此时究竟哪些主张属于肯定性的(affirmative)要非常谨慎。
  在US-Shirts and Blouses (DS33)一案中,当印度主张援引被确认为一项例外规定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表明满足了该规定中的条件,并认为这是“GATT实践的惯例”时,上诉机构承认,针对GATT第I:1、II:1、III或XI:1条义务之违反的权利要求,一些GATT/WTO专家组确曾要求援引GATT第XX条或第XI:2(c)(i)条中的一项抗辩的当事方提出此类证据(表明满足了例外条款中的条件)。第XX条或第XI:2(c)(i)条属于针对GATT 1994的某些其他规定之义务的有限例外(limited exceptions),而不是其本身设立义务的肯定性规则(positive rules)。它们具有肯定性抗辩(affirmative defences)的特征。只有当确立此类抗辩,即援引具有肯定性抗辩特征的一项例外时的责任,应归于主张该抗辩的一方时才合理。9
  无论如何,如同上诉机构在EC-Hormones (DS26/DS48)一案中所裁定的,“在被诉方承担证明与该规定之一致性的责任之前,要求申诉方确立与…[适用协议的]某一规定之不一致的初步案件。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这一一般规则,不能仅仅因为将该同一规定描述为一项‘例外’就被规避。非常类似的,仅仅将某一条约规定定性为一项‘例外’,并不能自动证明比通过参照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目的及宗旨对该条约实际用语进行审查,或者换句话讲通过适用条约解释的通常规则,而获得的解释更为‘严格’或‘狭窄’的解释的正当性。也应适当记住,初步案件是指在缺乏被诉方的有效反驳时,作为法律事项,要求专家组作出支持提出了该初步案件之申诉方的裁决的一个案件。”10
  简言之,就违反申诉中确立当事方主张之真实性的一项初步推定而言,通常由申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只有对于援引诸如GATT第XX条或第XI:2(c)(i)条等属于有限例外的“肯定性”抗辩,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非违反申诉中的特殊规则
  对于非违反申诉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首先必须注意到的是,与违反申诉根本不同,非违反申诉中并不存在关于从违反的确立直接得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这样一种推定。由于此种推定的缺乏,非违反申诉将更多的举证责任置于了申诉方。而考虑到非违反申诉之确立的复杂性,有关举证责任的适当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DSU第26.1(a)条以及GATT/WTO在这方面的实践表明,涉及GATT第XXIII:1(b)条之适用的非违反案件是一项例外的诉讼过程(an exceptional course of action),该类诉讼中申诉方应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a detailed justification)以支持其主张。
  具体来讲,许多GATT专家组都已经认可并适用了这一要求。例如,Uruguayan Recourse to Article XXIII一案的专家组曾指出,“当不存在对GATT规定的违反时,将由援引第XXIII条的国家来证明其诉求的理由。因此,对于根据该条而将作出的判决而言,由该缔约方在这些方面承担提交详细的提呈的义务至关重要”。而US - Agricultural Waiver一案的专家组也曾注意到,“根据[第XXIII:1(b)条]提出申诉的当事方,通常被期望详细解释其根据某项关税减让的利益已经遭到了丧失或损害”。
  在这方面,DSU第26.1(a)条将GATT的实践成文化,该条相关部分规定,“申诉方应该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就一项与有关适用协议并不冲突的措施而提出的任何申诉…”。
  在Japan – Film (DS44)一案中,专家组也肯定了非违反申诉背景下所适用的这一举证责任规则:“与DSU的明显措词及已确立的WTO/GATT实践一致,并忆及上诉机构关于‘究竟要求多少以及哪种证据才刚好确立一项推定,必然将依据…规定的不同而不同’的裁决,我们从而认为,美国(申诉方)就其根据第XXIII:1(b)条的非违反的丧失或损害的权利要求,承担为其要求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以便确立其主张之真实性的一项推定。然后由日本(被诉方)反驳任何此类推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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