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们随意翻开一张证券类的报纸或其他报纸的证券版,看看各种股评文章,满纸论述的是庄家会如何如何,何谓庄家?证券市场投资人都明白,在中国所谓“庄家”说透了不就是大大小小的操纵者吗?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某些证券分析软件的生产商,在研究庄家行为的基础上,甚至专门设计出了以统计学为理论基础的电脑选股软件。这种风景可谓中国独有,也明明白白地揭示出中国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风行之甚。
总之,本人认为,我国到目前为止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尚无一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被认定,并不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而是由于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者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不主动去纠举。
二、如何证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存在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骗局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从行为性质上讲,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操作的基本思路是:低位建仓,拉升引诱,高抛获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作为一种欺诈行为的“骗局”集中体现在拉升引诱阶段:有的是抛出各种真的或假的朦胧利好诱使投资人跟风抬高股价,有的是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拉升股价,有的利用持股优势进行不转移所有人的假买假卖拉升股价,有的不同持有人相互串通你买我卖拉升股价,但最常见的是上述几种手段并用拉升股价。通过股价的拉升,达到如下目的:首先吸引投资人注意力,使更多的投资人注意到这只股票;其次给投资人以盈利的诱惑:如果昨天买了,今就赚了;第三通过一拉再拉,制造技术陷井,促使投资人下定跟进的决心。最终达到自己在高位顺利抛出股票获利的目的。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能够得逞的基本条件是成功引诱投资人跟进。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能够得逞必须要有其他投资人的“配合”,即要有上当者。事实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跟进操纵者的并非都是“上当者”,有很多投资人是心甘情愿跟进的。对于利用虚假信息或信息优势拉升股价引诱投资人跟进的操纵行为,还可以用大多数投资人跟进是基于对所谓“利好”的理性认识来解释;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拉升或自买自卖、串通对倒的骗局,则只能用明知是骗局仍然去“博傻”来解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博傻”是件很流行的事,它是指跟风的投资人中有许多对于操纵者的意图是清楚的,但基于对操纵者可能会拉升得更高、还会有比自己更“傻”的人去接货的期望,意图高进高出、虎口拔牙,明知是圈套还要向里钻。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常用手法
所有的操纵行为都可归纳为三步:低吸、拉高、出货,万变不离其中。但在这三步的具体操作上,会有所不同。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行为随着证券市场投资人基本素质的提高,操纵者的操纵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早期的证券市场投资人普遍比较容易冲动、跟风,最早的操纵行为基本上是仅利用投资人的“博傻”心理进行的:操纵者只需不断地向上拉,让人们对“最后一棒”的预期越来越高,操纵更需要胆量而不是技巧。以后随着投资人投资经验的增长,简单的拉升操作比较容易被投资人识别,尽管投资人“博傻”还在“博”,但并不象以前那么“傻”了,有时候操纵者反而陷于高位不能自拨,自己成了“傻子”。另外,无故拉升也比较容易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从而增加操纵的风险。对手的逐渐进步使操纵者操纵手段也逐渐复杂了起来。
首先在操纵所使用的帐户上,多数操纵者均使用数十个以上的证券帐户进行操作,多的甚至上千个。以证监会查处的亿安科技操纵案为例:操纵者使用了627个自然人帐户和3个法人帐户(注3)。这些帐户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不同证券公司的交易机构,因而进行操纵时,交易量并不集中在某一处,不论是自买自卖还是依靠连续买入拉升股价,从表面上看,除该证券成交量较大外,与其他正常交易的证券并无不同。这种作法还可以很好回避
公司法关于自然人、法人持股比例的限制。
其次,多种操纵手段并用。除利用资金和持股优势强行拉升外,拉升股价前后,操纵者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放出被操纵证券的“利好”消息:或在市场上放出某种“利好”的朦胧传闻,或利用市场上被投资人青睐的某种概念等等。另外,操纵者还常常通过操纵某一时段的特定证券交易价格,人为“制造”某种证券技术分析理论上的“买入时机”(证券业内称之“技术陷井”),以引诱投资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