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纠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中的责任
华涛
【全文】
证监会在纠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中的责任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最严重的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最典型的证券交易犯罪。从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看,所有规定有证券犯罪的国家,都规定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
刑法》首次规定了证券犯罪,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规定见该法第
182条。根据该条,
刑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行为方式,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为将来的司法解释留下了余地。
中国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规定,与日、美、台湾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相同,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对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具体行为方面,日、美、台湾等证券交易法中都将恶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作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方式之一,将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上述行为作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处理;我国刑法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规定中没有包括这种行为,因而以这种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在我国不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处理。但依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这种行为后果严重的,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处理(注1)。另外,我国刑法对构成此种犯罪的行为情节的规定比较模糊,仅以“情节严重”一词进行概括,而日、美、台湾等则要详细得多。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纠举的现状
新
刑法颁布至今已经四年多了。在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作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有这样一段:“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打击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增加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增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证券交易犯罪的目的是“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打击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可见设定这些证券交易犯罪罪名时,全国人大就已经认识到现实中已经存在实质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行为了。但奇怪的是,新
刑法颁布四年多来,在交易所市场上却仅有一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亿安科技操纵案)被调查,而且调查的结果是仅进行了行政处罚。至今为止,
刑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规定在交易所市场上一次也没有被适用过。
那么,是不是在新
刑法颁布后,鉴于
刑法的威慑力,证券市场上已经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了?显然不是。
我们参照一下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立法比我国严密得多、成熟得多的美国纠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情况:美国SEC1987年检举证券犯罪嫌疑303件,303件证券犯罪嫌疑检举案中,操纵市场就达12件(注2)。事实上,由于利益的巨大诱惑,既使证券市场建设最完善的国家,也不敢说其证券交易市场上能够杜绝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
我们再看一看我国自97年10月以来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从99年10月22日至2000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从26元被拉升到126.85元,对于一家生产电动自行车、2001年中期亏损的企业,这种价格显然不正常。到2001年10月,这只股票的价格又降回到13元左右。这就是证监会讫今为止立案调查的唯一一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的股票交易概况。证监会经查证,有四家机构联手进行了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虚假交易行为,人为拉高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但最终对此行为仅进行了行政处罚。再如上交所上市公司浙江中汇,2000年4月价格12元左右,同年八月被拉升至39.58元的高价,11月实施10送3后,如今(2001年11月)股价跌至7元(相当于未送股前的9元)左右。一只股票在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短短七个月股价上升2倍后又下跌3倍,显然有操纵的重大嫌疑。再如在2001年6月开始的这轮下跌中,至2001年10月22日股市下跌幅度深达32%,但有些股票的价格却被牢牢地钉住拒绝下跌。比如同是新疆德隆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合金投资、新疆屯河、湘火炬三只股票几乎没跌。稍有证券分析能力的人都能看出,这三只股票的基本面是不可能支持它们在指数下跌三分之一的时候仍保持原有价格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