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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纠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中的责任

  B、该时间段内,该多个证券帐户用于买卖该证券的资金来自同一个投资人;
  C、该时间段内,该多个证券帐户上进行过多次特定证券的买卖;
  D、该时间段内,该多个证券帐户上该证券的成交对手相对固定于该多个证券帐户范围内;
  E、该时间段内,该证券的交易价格由于该多个证券帐户上对该证券的符合ABCD特征的交易而表现出持续的同方向升或跌的态势,或该证券的成交量中一定大比例的交易量是该数个证券帐户上符合ABCD特征的交易形成的。
  3、证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需证据
  上面我们通过逻辑推理,逐一指出了证明刑法规定的三种具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方法。但要完成上述证明过程,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上的支持。
  让我们以刑法182条规定的操纵行为中最简单一种――第一种操纵方式中的单独连续买卖方式操纵和最复杂的一种――第三种操纵方式中的多帐户对倒交易为例进行说明。
  对于以单独连续买卖方式进行操纵的,我们必须提供如下证据:
  (1)特定投资人证券帐户、资金帐户开户材料;
  (2)该投资人持有特定证券余额、资金帐户余额,存、取、汇款的银行单据、证券交易营业部单据;如从银行单据看存入资金来自第三人,还需进一步查证该项资金是否基于合同所有权已经归属于该投资人;
  (3)该投资人获得该证券内幕信息的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该投资人具有刑法规定的垄断优势:第(1)、(2)项证明具有资金或持股优势或资金加持股的优势;第(3)项证明具有信息优势。
  (4)该投资人特定时间段的交易记录。
  用于证明该投资人在特定时间段连续进行了同一方向的该证券的买或卖。
  (5)特定时间段内该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的记录。
  用于与该投资人特定时间段内的交易记录进行对照比较,分析该证券特定时段成交量中多大比例的交易是该投资人的连续同方向交易形成的,以证明在该时间段内、该证券的交易价格由于该投资人对该证券的连续同方向交易而表现出与该投资人意愿相同的态势。
  仅凭上述证据我们还不能确定存在操纵行为。因为特定投资人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作出连续买入或卖出的决策,客观上造成了证券交易价格的升跌,由于并未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因而并不是操纵行为。故我们还需要:
  (6)该投资人更长时间段的交易记录。
  用于证明该投资人发生过多次事实上造成该特定证券交易价格连续上升或下跌的行为,因而从整体上看,该投资人的上述行为是有预谋的,存在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而操纵该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
  对于以多帐户对倒交易进行操纵的行为,我们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1)多个证券交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开户证明材料;
  (2)特定时间段内,这些证券交易帐户上资金存、取、汇的银行单据、证券交易营业部单据,资金余额、证券余额;如从银行单据看存入资金来自第三人,还需进一步查证该项资金是否基于合同所有权已经归属于该投资人;
  (3)该时间段内,这些证券交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交易指令:买入、卖出委托书,或自动电话委托的电话号码,或录音电话委托的电话录音、或自助委托所使用的局域网网卡卡号,或网上交易用于委托的计算机地址码等。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特定时间段内,多个证券帐户受同一个投资人控制;这些证券帐户上的资金均来自该投资人;这些帐户上资金与所持证券合计金额巨大,该投资人具有资金或持股优势;利用这些帐户进行的交易属自买自卖的非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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