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高明的操纵者,往往与被操纵的证券发行人有密切的关系或达成了操纵协议,甚至上市公司本身便参与操纵。在操纵着手进行前,操纵者与上市公司就制定了周密的操纵计划:如何打压低吸,如何放风拉升,如何公告利好出货,如何筹措资金,如何布点实施全在计划之列。
(三)如何证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存在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从表面上看,没有违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操纵行为完全在交易所场内进行,成交完全符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操纵者的交易行为与其他投资人一样,都是公开进行的,其报价也按交易所行情传送的规定向所有投资人传送,并无隐瞒。如果把操纵者的交易行为逐笔隔裂开来,其每笔交易与其他投资人的交易并无不同。因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具有表面的合法性。
尽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具有一定隐蔽性,但任何操纵行为从一个较长期限的连续交易情况看,必然表现为被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因而发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可疑行为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获得可靠的“操纵”证据,即证明证券交易价格暴涨暴跌的原因是有人操纵,而非正常交易所致。
1、操纵的概念
《新华字典》对“操纵”一词的解释是:随着自己的意向把持支配,这是“操纵”一词的一般含义。“操纵”一词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一词语搭配中,首先包含了“操纵”一词的一般含义:随着行为人的意向把持支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但作为
刑法分则条文用语,这种解释显然太模糊。借助《
刑法》的规定,我们为“操纵”定义如下:指用《
刑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规定的操纵行为,随行为人意向把持支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
2、如何证明存在操纵行为
首先看我国刑法规定的第一种操纵行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含义如下:所谓联合买卖指多人共同约定在一定时段内进行特定证券同方向(买或卖)的交易;连续买卖指一人连续进行特定证券同方向的交易,这里的“连续”、“同方向”并不要求完全不间断、完全同方向,而是要求一定时间段内进行的同方向交易达该时间段内交易总量的一定比例,这种比例的同方向交易足以支配该段时间内该证券的交易价格走向。所谓“合谋”指预先策划、事先取得一致同意。所谓“集中资金优势”是指:集中资金进行联合或连续买进以拉升证券价格或阻止证券价格下跌,“集中持股优势”指利用持股优势进行联合或连续卖出以压低证券价格或阻止证券价格上升,或大量持有特定证券使该证券实际流通的数量大大减少,以利其价格操纵行为的实施;“利用信息优势”指:公开不好的消息时,进行联合或连续买入以低位建仓,或联合或连续卖出以借机打压证券价格;公开利好消息时,联合或连续卖出以顺利出货,或联合或连续买入以进一步拉升证券价格。
根据操纵人是一人还是多人,我们可以将这种操纵行为再细分为二种:单独连续买卖的操纵和联合买卖的操纵。对于单独连续买卖的操纵行为,我们需要证明:
A、特定证券的所有交易者中有一个投资人具有数额巨大的资金或持有大量的该种证券或合计持有该种证券的市值与其具有的资金之和数额巨大或(并)具有获知甚至创造有关该种证券内幕信息的优势;
B、该投资人在特定时间段连续进行基本同方向该证券的买或卖;
C、在该时间段,该证券的交易价格由于该投资人对该证券的连续同方向交易而表现出与该投资人意愿相符的态势:该投资人连续同方向买入则证券价格上升,卖出则下跌;
D、该投资人连续进行同方向该证券买卖的交易构成该证券在特定时段交易的主要部分,表现为该证券特定时段成交量中一定比例的交易是该投资人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