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证监会对于此种行为监管比较松,甚至持放纵态度,这又使得这种行为成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普遍的违法现象之一。
以亿安科技操纵案为例,四家机构将亿案科技股票价格拉升到126元多的惊人高度,并非法获利4.49亿元,但证监会却仅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启动刑事程序(注3)。如果这种操纵证监会都不认为构成犯罪,那么中国证券市场上或许真的没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了。证监会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放纵由此可见一斑。
证监会之所以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采取此种态度,根本原因是证监会对自身职能的定位认识存在问题。根据《
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应是中立的市场秩序维护者,但事实上,证监会却更多地把自己定位于市场繁荣的维护者。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做空机制,证监会这种错误的观点,使其更倾向于维持股市上涨,而相对厌恶股市下跌。由于查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从目前市场的反映看,属于重大利空(如查处亿安科技使深成指下跌600点左右),与证监会维持市场所谓“繁荣”的监管倾向相左,故不愿进行查处。
本人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除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纷较浓、大多数投资者没有稳定的投资理念等客观因素外,证监会主观上对这种行为的放纵是最重要的原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可能给操纵者在短时间内带来巨额的利润,而由于证监会的放纵,其被查处的风险比较小,所以许多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投资机构对此趋之若鸷。
因此,在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治理上,尽管改变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和培养投资人的投资理念是根本的解决之路,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当前操纵行为猖獗的情况下,加强证监会对查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任,从而促使证监会主动履行其对操纵行为的监管义务是当务之急。
本人认为,由于证监会不主动查处有明显迹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已经使得众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同时,由于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查处证监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这种行为的泛滥证监会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目前的行政立法力度已经不能达到促进证监会很好履行其监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效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监会在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方面也存在查处不力的情况,应专门设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对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有明显线索的包括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内的证券犯罪嫌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不同于玩忽职守罪:行业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主动立案调查可能存在的行业犯罪行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被认为是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故此种行为不能被目前
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所容纳,而应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罪名或对玩忽职守罪进行超过现有范围的扩大解释。
另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与
刑法第
402条规定的不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罪并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强调的是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对犯罪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不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罪强调的是对经查证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至于如何设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失职不调查证券犯罪嫌疑罪,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论述。
总之,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本身的特点,使得取得纠举这种犯罪的证据存在许多客观上的困难;同时在把证据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又需要证券、财会、计算机、审计等多方面的专业技能。这使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成为唯一能够担当起纠举这种犯罪重任的主体。而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由于监管理念上的偏差,却没能很好担负起这个职责。故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加强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对于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主动纠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做法,规定更加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以尽快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泛滥的局面,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