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公益事业。
1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将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老年人福利保障和服务范围;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2逐步完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公园、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发挥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沈阳狮子会”作用,鼓励社会捐赠,促进残疾人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要求,做好伤病残军人的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其住房、医疗等保障标准。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六)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化康复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长;各级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层服务体系,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整合社会康复资源,发挥各类康复机构作用,形成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服务网络, 全面开展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等工作;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救助重度残疾人的社区、家庭医疗康复服务体系。重点解决贫困偏远地区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可及性问题。启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审工作,各区、县(市)要全部通过评审。
2大力推动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及区县(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完善各级康复中心(站)建设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其他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3稳步推进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监护和防治康复,确保精神病人普遍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开展免费服药、住院救助,设立家庭病床和社区(家庭)康复训练等工作;鼓励和扶持各区、县(市)建立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4巩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区县)”创建成果。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无障碍自然运行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加大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力度,建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体系,为盲人出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5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体系。构建市级听力语言康复示范指导科(室)和区县(市)级听力语言康复班(点)服务网络;完善聋儿筛查、报告、转介、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等机制;落实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实现听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零拒绝”;大力加强成年听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