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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机制和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坚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坚持创新实践、奋勇争先,切实把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在“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具有鲜明沈阳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工作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切实把沈阳打造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 建设先进城市。到2020年,“两个体系”建设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教育文化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三)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1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对60周岁以上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对低收入一级肢体、精神、智力和综合残疾等重度残疾人进行专项救助,标准分别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殊困难家庭或残疾人及其家庭遇有突发困难或变故时,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街头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充分发挥“96113”残疾人服务热线的作用,建立残疾人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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