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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3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学校所在地的同级政府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专项救助资金。
  (四)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
  1完善城镇残疾职工和残疾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和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企业吸收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将不能实现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城乡统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重点对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2健全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落实城乡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实现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保费用政府全额代缴;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对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保障力度,将其纳入门诊特病种费用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对破产企业工伤残疾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3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在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及居家服务等方面给予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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