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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康复和残疾预防服务。形成以市级康复专业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骨干、民办康复机构为补充、镇(街道)和社区康复室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完善残疾预防体系。
  --完成市、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不低于国家“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标准,建成苏北一流、具有适度超前的区域性综合辐射能力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使之成为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研究指导中心、服务示范中心。各县(市、区)康复中心坚持错位发展的原则,发挥辐射、服务的功能。推动和引导县、镇(街道)两级康复中心合理布局、互为补充、统筹发展。大力引进高端人才,适度超前配置设备,合理调配必要人员编制,提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对康复机构建设继续给予设备补贴。
  --构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争取成立市、县(市、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加大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力量,扩大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范围。全面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加快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批辅助器具工程师、假肢矫形器装配师、助听器和助视器验配师,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到2015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医学科、康复门诊、康复病区,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与康复专科医院、康复服务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制度。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培养并配备精神病防治指导员和康复训练指导员各1名,并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加大对各类康复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全市康复人才库。

  --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构筑残疾预防体系,2015年底前,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防控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的趋势。开展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项目,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加强康复行业规范化管理。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从注册登记、场地设施、器材配备、从业资格、师资力量配比等方面规范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康复项目收费,制定各类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形成规范的效果评估与经费结算制度。
  3.教育服务。实现特殊教育现代化目标,50%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教育现代化办学标准。建立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融合教育更加普及的现代残疾人教育体系,满足残疾人接受各类教育的需求。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残疾类别人口变化及各地实际,探索调整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布局结构,扩大招收盲、聋和肢体残疾人学生规模。支持特教学校做大、做强、做优,满足全市视力和听力残疾学生接受更高层次优质教育的需求。注重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不低于普通学校5倍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残疾人专业(班),增设适合残疾人就学就业的专业。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入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按照招收残疾人数量给予学校特殊教育补贴,实现教育公平。
  --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在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专门班或设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支持开发适合不同类别、不同程度残疾人学习的设备和软件,利用科学手段帮助学习困难的残疾人在社区或家庭接受教育。
  --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和针对性的康复训练。鼓励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慈善组织开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到2015年,基本普及适龄残疾人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残疾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4.托养服务。建立健全以居家安养为基础、以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县(市、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推进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镇(街道)要建成具有托养、康复、日间照料功能的公益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和镇财政按敬老院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有条件的社区兴建规模适中、功能齐全、服务优质、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县(市、区)建立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公办托养服务机构7所,将县级以上托养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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