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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实现全覆盖,残疾人基本生活、住房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康复项目逐步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残疾人特惠、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为1万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城乡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有劳动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就业支持和就业安排。新增1万名残疾人就业,对1万名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扶持5000名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残疾人康复服务实现城乡覆盖。机构康复、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并逐步将救助年龄扩大到14岁。残疾预防体系基本健全,2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康复服务。2012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争取将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纳入医保定点报销机构。
  --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建成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向镇、村延伸,基层服务网络初步建成。
  --残疾人群体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逐步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基础教育,有就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接近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活跃,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全面普及,残疾人文化艺术和竞技体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70%以上。
  --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制定和修改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补贴。残疾人各项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环境更加优良。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基本普及,为1.3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关心、尊重、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助残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
  --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全面加强。残疾人事业科技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参与残疾人事业的各类社会组织不断发展,高素质残疾人人才和专职残疾人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工作者以及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不断壮大。
  三、“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努力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1.劳动就业。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残疾人就业优先计划”,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在二三产业就业达到50%。
  --支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集中安排,帮助3000名残疾人就业。
  --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依法在城乡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当工种岗位和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采取资金支持、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每年扶持500名残疾人个体从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联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与帮助。
  --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城市报刊亭、理发店、洗衣房、维修点、便利店等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制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目录,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优先采购。制定对无法实现正规就业的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府补助和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推动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实行盲人按摩行业保护政策,保障盲人就业稳定。
  --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将残疾人就业作为援助重点对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给予岗位补助。通过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就业岗位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强化社区助残就业服务,推动残疾人立足社区参与各种便民利民的家庭服务业,扶持重度残疾人居家从事手工制作。改善残疾人从业结构和就业形式,提高残疾人从事服务业的比例。
  --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整体工作布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完善年检制度,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基本医疗和康复。加强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确保残疾人病有所医。实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计划”,制定和完善康复保障和救助政策,积极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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