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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2.1报送依据
  报送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送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8〕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49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及时执行。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各区市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逐级归口上报。
  4.2.2报送范围
  凡中型以上灾、险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小型灾情,避免10人以上死亡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报送。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4.2.3报送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通过金宏网或传真书面报告。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市政府可在4小时内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对于中、小型地质灾害,属地区市政府可在12小时内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4.2.4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报送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地质灾害灾情的报送,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做好报送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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