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2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1.3发生的地质灾害属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4.3.2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3.3特别情况处理
4.3.3.1突发地质灾害跨行政区的,属地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时上报共同的上级应急机构,由上级应急机构协调应急工作的开展。
4.3.3.2突发地质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同时或交叉发生,启动多个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结束及后期处置
4.4.1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主要领导;中、小型地质灾害,由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4.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4.4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险情、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4.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本预案。
4.4.6公众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区市政府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1.1应急队伍建设
驻青部队、武警、公安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