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实施“超龄”残疾职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趸缴补助办法,确保残疾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残疾人医疗康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重性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免费服用基本药物制度。完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报销优惠措施。
4、提升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制定配套政策,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严格执行《
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公共信息、公共安全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残疾人参加公共活动和接收公共服务的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5、发展助残慈善事业。鼓励社会捐赠,促进公益助残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助残慈善事业宣传,引导更多社会资源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建立助残慈善项目体系,规范助残慈善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培养助残慈善工作人才,提高助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康复。
1、完善康复体系。按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三级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建设,加强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适宜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规范康复服务内容。鼓励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室。完善民办康复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质量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升康复服务水平。
2、强化残疾预防。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三级预防工作。针对遗传因素、疾病伤害、环境行为、精神障碍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普及孕前检查和产前筛查与咨询服务,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0-1岁儿童出生缺陷监测,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建立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和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制度。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服务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3、开展康复救助。建立儿童残疾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服务网络。支持孤独症、脑瘫、听力障碍等残疾儿童康复技术研究和推广,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家长协会,提供康复技术咨询服务。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力度,提高精神疾病康复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康复劳动和长期康复护理服务。强化社区卫生机构精神卫生服务功能,根据需求逐年提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街道(乡镇)比例。
4、提升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加快推进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辅助器具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辅具免费配发和适配工作,制订完善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使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全部有需求的城乡贫困残疾人。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研发、引进、推广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器具技术和产品,加强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
5、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我市各级康复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员配置标准,加强社区康复员培训,培养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有关资格认证、职称评定、培训奖励制度。支持康复医学和技术研究,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孤独症和智障儿童康复训练等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