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住院和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为主、一般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首诊。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7.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实行门诊、住院费用合并救助,其诊疗费用经医保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并逐年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到2015年,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加快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一站式”诊疗费用结算机制,全面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8.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商业保险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对接,研究制定信息对接制度,稳步推进信息合作平台建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9.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对封顶线以上或个人自付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支付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2.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群众用药习惯,适时调整并公布省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增补药物的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妇女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的增补药物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建立健全紧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廉价药品和临床紧缺药品逐步实行统一定价,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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