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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和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考核监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供货企业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配送条件和配送质量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新的质量标准,对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药品质量。强化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追溯能力。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测。
  4.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经考核后按一定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各地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作用。制定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办法,扎实做好债务化解工作。
  5.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责权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完成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规范实施公开招聘制度,确保聘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细化和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全面落实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优秀业务骨干和作出特殊贡献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其中,95%以上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省财政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给予补助。大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的在岗人员进修培训制度,实施一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
  7.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起能够有效实施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到2015年,以省辖市为单位,乡镇、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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