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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社会力量办医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亟待加快步伐。同时,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顺利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举措,把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继续抓紧抓好,为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按照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努力在医保、医药、医疗三个重点领域取得改革新突破,着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体现公益性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有效改善;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就医矛盾得到进一步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7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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