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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当事人具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处未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不得因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而加重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的选择等说明理由。如果在已经公布的裁量基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决定等职能分离。
  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或裁量基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数额的;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
  罚款金额没有达到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标准且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数额的,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集体讨论决定后,作为日常具体操作的固定执行标准。
  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行政处罚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备案期限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之次月15日内。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另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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