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鞍地税发[2011年]37号)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主裁量行为,防止税务人员随意执法,合理压缩税收执法权行使的弹性空间,增强税务行政处罚自主裁量的公正性和操作的规范性,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减少和避免税务行政争议,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