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法定原则。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行。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 基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二)公平公正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三)合理适当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不仅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而且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要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理的期限。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手段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四)程序正当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税务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五)诚实守信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公开透明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数个涉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涉税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是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等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上述机关内设的处、科、股、室、申报大厅、一体化窗口等机构均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税务所及县(含县级市)局下设的分局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时,罚款额应在二千元以下。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逾期半年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验换证的,对单位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半年以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验换证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