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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依法治理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工程实施方案》、《艾滋病防治健康干预与传染源管理工程实施方案》等十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转介和后续服务机制。

  1.艾滋病病人转介。对于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监管单位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抗病毒治疗点取得联系,进行相关病人转介事宜的沟通,将病人相关资料和转介单由病人本人带到当地治疗点继续进行治疗。接收方要把转接到的病人信息反馈给转出方。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转介。对于刑释解教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监管单位与其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资料转交给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人将转介单带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继续接受定期的随访和关怀服务。接收方要把转到的艾滋病病人信息反馈给转出方。

  3.吸毒人员转介。转介吸毒人员到当地或暂住地社区戒毒机构,继续负责随访和协助帮教,并在当地或暂住地美沙酮维持门诊备案。

  六、督导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南宁市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组织考核评估,结合公安司法系统的工作特点进行相关考核,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市现正进入艾滋病发病高峰阶段,对于这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政府给予了免费的抗病毒治疗,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延长了生命。但他们仍然面临着医疗、心理、家庭、就业、经济与社会歧视等方面的问题,部分感染者和病人由于疾病和生产能力的降低,经济生活面临困难,病人的生存质量和治疗的持续性难以保障,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由此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因此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和关怀已成为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部分。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艾滋病传播,是我国政府“四免一关怀”政策的核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市艾滋病致困人员的社会救助与关怀工作,实现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的“两降一升”总体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起全市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体系,不断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到位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服务。

  (二)具体目标。

  1.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救济救助范围;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促使我市对辖区随访到的60%以上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支持和服务,其中,关怀支持包括纳入低保、按月发放补助、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供开展生产自救、就业等帮助。

  2.创新南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与关怀办法,探索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与关怀模式,基本实现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生产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3.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学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

  三、组织管理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实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程。

  四、部门职责

  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通过各种形式协调解决社会救助与关怀方面各部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救助与关怀方面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社会救助政策,按有关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致孤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艾滋病社会救助工作在全市开展,逐步建立艾滋病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提供职业介绍,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保障服务。

  (三)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提供能随访到的需要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信息,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和红十字会等部门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咨询和医务指导;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经费和社会救助与关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五)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中艾滋病致困人员享受国家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保证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市扶贫办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扶贫开发对象范围,提供农业科技培训,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扶贫开发工作。

  (七)市城乡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

  (八)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五、策略与措施

  (一)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政策。市民政局要采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将所有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核定养育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抗病毒治疗机构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市卫生局支持艾滋病致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市教育局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应给予指导和支持;对已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上高中的未成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扶贫办提供职业技能教育补助。

  (四)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其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区融合、心理关怀等形式的救助,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增强自立能力。积极为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高其自谋职业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市民政局要因地制宜,按照“分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的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家庭是儿童最好的成长环境,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尽可能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家庭。市财政局要保障福利机构内设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模拟小家庭家长工资和事业经费,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置适量的社会工作者岗位,负责对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社会协调工作,保证每个孩子、家庭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随访和社会心理支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以人为本、规范专业的服务。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致困人员社会救助和关怀工作。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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