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至18月龄,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有条件的县(区),应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未感染艾滋病的的儿童纳入儿童常规保健系统;确诊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应立即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治疗。
(2)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在本单位分娩的婴儿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技术指导。各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的随访保健服务。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兴宁区、西乡塘区及青秀区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的随访保健服务。江南片妇幼保健院负责江南区、邕宁区及良庆区(包括辖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的随访保健服务。
9.提供转介服务。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首诊发现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他育龄妇女,除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外,同时负责转介到辖区定点的艾滋病治疗机构,接受艾滋病治疗专家的评估,并纳入艾滋病随访管理。
(2)各级助产机构将感染艾滋病的产妇于产后4-6周转介到辖区定点的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抗病毒治疗评估,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所生婴儿应于产后第6周由随访机构提供预防性治疗。
10.提供支持和关怀服务。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减少歧视,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及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五)信息管理。以妇幼保健信息网络为平台,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资料需按规范的档案化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并按时报告给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督导与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南宁市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对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考核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的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健康教育活动和检测咨询的开展、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预防措施的落实、信息收集、经费落实及物品管理和工作进展等。
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监管场所是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较集中的场所之一。卫生和监管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监管场所内外感染者和病人的转介的工作模式。目前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抗病毒治疗和转介工作刚刚起步,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治疗,使我市该项工作有效持续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防止艾滋病监所内传播,保护监管和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被监管人员教育改造(挽救)质量,确保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治疗及转介机制通畅,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二)具体目标。
1.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入所教育培训内容,知晓率达到100%。
2.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负责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以上,各所警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3.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所内医务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4.曾经有过艾滋病高危行为人员在新入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为100%。
5.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率为90%以上。
6.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关押单位与其户籍或暂住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率为100%。
三、组织管理
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司法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实施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程。市公安局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实施。
四、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系统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相关培训、行为干预、传染源管理、医疗救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系统内艾滋病防治工程的稳步实施。负责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监测工作,转送被监管人员时,向接收单位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协助和协调南宁市区内自治区级监管场所对所内阳性病例的管理、转介工作。
(二)市司法局负责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提供司法援助。
(三)市卫生局负责督促疾控机构和抗病毒治疗机构协助监管场所完成新入监所人员的艾滋病的相关检测、建立和完善关押场所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体系,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提供相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咨询和指导,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供技术支持,为监管场所提供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员的信息。
五、策略与措施
市公安局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组织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相关的检测,对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随访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刑释解教后向其户籍或暂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负责既往海洛因成瘾者向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转介和社区的帮教;负责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
各监管场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的组织协调,场所内相关制度的制订。制定场所内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方案;对符合抗病毒治疗病人提供入组前的告知和心理咨询;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疑难病例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药品的计划和管理;负责定期对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进行评估。
(一)加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培训。市卫生局督促疾控机构、抗病毒治疗机构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临床实习提供技术支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检测人员提供跟班培训。市卫生局根据监管场所的要求提供师资为监管场所警察提供职业暴露预防知识培训。
(二)建立公安、卫生、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共同参与的防控平台。由市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戒毒点组成的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联防联控网络,保证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在可视可控范围内。
(三)加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
1.检测对象:对新收入监管场所艾滋病高危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检测,其余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2.检测单位:获得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格的监管场所可以进行检测工作,没有艾滋病检测资质的监管场所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筛查阳性样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复核确证,结果及时反馈至送检的关押机关。
3.疫情上报:监管场所筛查实验室检测艾滋病病毒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配合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辖区的监管场所监测检测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面技术指导工作;兴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配合市第一看守所;江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配合市第二强制戒毒所;青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配合市第二、第四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第一强制戒毒所;邕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配合市第三看守所、市第二拘留所。
(四)开展监管场所艾滋病咨询告知工作。
1.告知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相关信息由监管场所确定警察和医务人员专门告知相关人员。
2.监管场所的警察及医务人员要在适当的时机对确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
(五)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监管场所根据监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实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集中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监管、医疗特殊要求的告知、管理、教育模式;经常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六)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参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要参加区内外的跟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管场所外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入监所后,按照原治疗方案继续提供治疗和关怀服务,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对监管场所内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