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医疗单位人员的培训及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并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母婴阻断。
3.采供血机构:负责对采供血系统医务人员的培训,根据采供血相关管理规定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筛查,保证用血安全,避免艾滋病病毒经血传播。
4.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对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上报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协助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五、策略与措施
(一)充实艾滋病防治工作队伍,提高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人员能力。
1.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网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办发〔2010〕79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推进各级防治艾滋病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卫艾防〔2010〕2号)要求成立艾滋病防治机构,同时保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人员数量;综合医院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有负责艾滋病防治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
2.建立艾滋病检测网络及实验室质量考评体系、制定艾滋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方面工作方案,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艾滋病哨点监测网络。
在原有哨点监测网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艾滋病疫情开展吸毒者、暗娼、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门诊男性就诊者、孕产妇、结核病患者、青年学生等人群的监测,每个县及条件成熟的城区至少建立1-4个人群监测哨点,进一步加强以县、区为单位的哨点监测网络。每年开展调查工作,以获得不同区域、不同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规模、产生高危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变化趋势,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价、防治策略制定和疫情估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善艾滋病检测筛查、确证、免疫功能和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网络,市区内设有免疫功能检测实验室,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累计报告超过200例的县、区设立免疫功能检测实验室;市区内设有病毒载量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县及条件成熟的城区疾控机构、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机构、公立的性病防治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点,向社会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服务。
2.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必须接受艾滋病参比实验室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评及监督;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接受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组织的质量考评及监督;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对辖区内的筛查实验室及检测点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乙肝、丙肝、免疫功能等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质控考评参加率及合格率均为100%;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质量考评参加率100%,合格率95%。质量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实验室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消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处理。
(四)加强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健全艾滋病自愿咨询服务体系,六个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在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开展免费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梅毒、丙肝检测服务,每个自愿咨询检测门诊要求有3名以上的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咨询技能培训并从事咨询工作。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特别是主动为外出务工及回乡人员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和必要的转介服务。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应向当地公布艾滋病自愿咨询电话号码。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人员的培训,自愿咨询检测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分析及反馈。
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发挥血液中心(血站)的作用,大力推进医院用血的网络化建设,加强血液从采集到医院使用过程的全面动态监控,对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用血技术指导;加强临床输血知识培训,宣传艾滋病等血源性传播疾病的防治知识,提高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输血安全意识,加强输血安全的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技能,加强报告制度,发现临床输血感染艾滋病个案时及时采取有效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六、督导与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按照《南宁市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专业队伍建设、监测哨点设置、检测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的建立等及开展监测检测服务工作情况。
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艾滋病在我市开始流行至今,艾滋病疫情已分布全市12个县、区,且呈弥漫性扩散,并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艾滋病防治医疗救治服务工作的开展,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势头,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开展艾滋病临床医疗救治关怀工作,加强艾滋病临床治疗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艾滋病转诊转治、监督服药、随访服务制度。为艾滋病病人提供优质的临床医疗及护理服务,提高临床治疗效果,降低艾滋病的病死率;建立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位一体的艾滋病医疗关怀救助网络体系,使艾滋病的临床医疗关怀切实成为预防艾滋病传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和期望寿命,同时降低艾滋病的流行。
(二)具体目标。
1.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建成1个自治区级(兼市级)艾滋病临床治疗关怀中心,负责下一级艾滋病治疗与关怀点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2011年各县人民医院传染科内设立艾滋病临床治疗关怀点,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及中医药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艾滋病医疗救治网络。
2.全市各级医护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100%。
3.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药治疗的比例达85%以上,治疗12个月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在80%以上,随访比例在70%以上,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在50%以上。
三、组织管理
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
四、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艾滋病医疗救治工程,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卫生系统为全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市民政局互相配合,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类医疗救治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计划,在市县、区卫生局的配合下,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提供相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防护咨询和指导,并在监管场所开展科学规范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预防性治疗,防止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改造(挽救)质量。建立入出监所的转诊转介机制,并保证转介到位。
(三)市民政局负责参与制定和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与卫生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贫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救助关怀工作及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弃婴安置和医疗救治关怀工作,并指导所属福利机构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安置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完善的职业暴露补偿机制。
五、策略与措施
(一)完善艾滋病医疗救治网络,加强救治队伍建设
1.逐步完善广西艾滋病治疗关怀中心(南宁)和县临床治疗关怀点。各级艾滋病临床治疗专家小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级医务人员开展规范的抗艾滋病病毒及机会性感染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