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教育资源的管理。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合理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并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公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租、出售。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办学校校园及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中小学校舍改造和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所有校舍必须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要对地震、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对其他地区也应按照抗震设防、综合防灾要求,及时改造危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强化统筹管理基础教育事业的职能。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依法规范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监督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准确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公正的评价监测机制、措施有力的问责机制。加快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五)深化中小学(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基础教育编制管理,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并对农村学校实行倾斜政策,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问题。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保证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的配备。做好编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教师编制科学、合理使用,保障基础教育师资配备。完善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教师工作的科学评价机制,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非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完善省、市、县3级教育督导分工协作机制。县(市)区要对基础教育强县建设全程督导、市进行中期评估、省负责最后验收评估。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教师进修学院(校)的监督工作制度,对于未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落实省政府的以奖代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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