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完善教育投入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制定城市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制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完善高等学校财政预算拨款办法,细化学生综合定额拨款标准,充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高等学校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积极支持公办普通高校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从2011年起,集中用三年时间,省财政加大投入,通过建立奖励机制,帮助高校化解债务,力争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债务风险降至合理区间。同时,建立健全防范高校债务风险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的投入。少数民族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的五倍以上。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五十七)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逐步在省属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逐步建立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建立健全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增长考核制度、教育投入检查报告制度和年度公告制度,健全教育经费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九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统一的省级教育管理平台、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中心,协调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数据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环境。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终端设施的普及与应用,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十九)建设数字化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构建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高质量的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建设基础教育资源库、职业学校网络培训平台、高等学校数字图书共享平台、高等学校网络课程制作共享平台、学前教育资源互动平台、特殊教育辅助平台等覆盖各教育阶段的资源综合应用系统。启动实施中小学城乡同步备课系统建设项目。
(六十)构建各类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各级教育数据中心为依托,对教育基础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存储、统计和分析,搭建教育事业统计、学生学籍、教师档案、校舍安全和财务管理等管理信息系统,为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基础数据支撑。大力推进各类招生、考试、就业、留学及毕业生认证等信息系统的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公共教育信息服务。制定各类信息交换标准,实现各类管理系统无缝交换信息。
第二十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一)逐步形成并完善具有特色的全省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需要,修订《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制定《吉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吉林省教育考试条例》。市(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十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
(六十三)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审核备案制度,依法规范办学。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尊重教师权利,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公平公正地实施奖励与处分。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完善学生、教师申诉程序,拓宽申诉渠道。依法协调处理各类涉教诉讼案件。多样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教师、校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二十一章 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六十四)健全教育督导体制。修订《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依法保障督导机构行政规格,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切实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准入制度、换届制度和培训制度,促进督导工作和督学专业化发展。逐步实行督学人员垂直管理,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全面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把中等及以下学校纳入责任区范围。各级政府保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工作条件,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十五)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性督导评估,建立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验收制度,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制度、表彰奖励制度、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限期整改和问责制度。
(六十六)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下级政府要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报告教育工作情况。上级政府依法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通过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六十七)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以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重点,2011-2015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加大政府投入,在城乡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县城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项目,改善幼儿园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县城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设备装备项目,提高幼儿园装备水平。
义务教育均衡推进工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农村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改善校舍条件;启动实施农村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图书装备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体音美器材装备项目,提高装备水平;启动实施基础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建设项目、中小学城乡同步备课系统建设项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评价项目,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