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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支持高等学校聘请一批国(境)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和学者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高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施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项目,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
  增加“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数额,打造面向国际生源的品牌专业和精品课程,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批用外语授课的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和高中招收留学生,创建来华留学生利益保障体系。
  (四十八)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实施急需人才海外培养计划,在高等学校中选派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出国深造,落实大中小学校长和青年骨干教师海外培训项目,加大自费出国留学支持力度。
  支持高等学校与国外大学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完善“长春中俄大学生交流基地”建设,组建中日、中韩、中蒙、中朝教育交流基地。
  支持高等学校和优质中学与国外院校合作创设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实施汉语国际推广志愿者服务计划,推动高等学校和优质中学开展更多汉语国际推广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高中与港澳台大学建立联系,选派更多优秀学生到港澳台大学深造,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与港澳台大学合作与交流。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四十九)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把教师队伍建设摆上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十)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管理,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笃学的治学态度,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
  (五十一)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有机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互结合,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加强师资培养工作。逐步提高教师教育机构办学层次,增强师范院校综合办学实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进一步制定政策,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教师教育专业,吸引更多优秀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创新基础教育教师培训机制。继续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实施教师进修院校标准化建设项目,提高培训能力。启动实施“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国家级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区域协作、多元互动的教师继续教育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城乡统筹、资源共享、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认真实施“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加强各级专业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教研条件,创新教研形式,提高教研服务质量,促进教师专业素质提高,完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专业支撑体系。
  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建设现代职教师资培养培训服务体系。制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资格标准,完善教师岗位聘任、评价考核和编制管理办法,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兼结合等灵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创造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的体制环境。
  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创新团队培育为重点,建设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深化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改革,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促进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积极推动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的有效实施,组织实施“吉林省高等学校松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集聚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五十二)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发展,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三)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保证按核定的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师,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再认证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流动调配等职能。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对农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校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建立健全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加强人员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校长交流制度。落实激励措施,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五十四)营造教育家成长有利环境。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促进名师成长,造就一批教育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培养计划,以“教育家”办学为培养方向,全面启动“吉林省百名中小学专家型校长培养工程”,努力培养一批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加快中小学校长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省委、省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章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五十五)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各级财政支出的比例,确保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中央核定的指标。年初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育重大项目经费需求。
  完善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的3%比例足额征收,足额拨付。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市(州)、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土地出让的部分收入安排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非义务教育学校政府、社会、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激励政策,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通过采取土地划拨、税收减免、金融扶持和政府奖励等政策措施,扩大社会资源投入教育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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