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稳步推进高等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促进人员有序流动,聚集和引进优秀人才。在执行国家和省编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按照在校生规模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学校自主设立内部管理机构,自主调整人员编制,自主决定用人形式。
(三十八)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部门要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逐步增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十九)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优化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稳步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专家、学者更多地参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通过“设岗定级”、“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改变“大锅饭”和“论资排辈”等方式,建立“能上能下能流动”的用人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群众团体在办学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推进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
(四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列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搞好改革。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二)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若干所高水平民办院校。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依法享有的待遇。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土地征用、基础建设、资产过户、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政府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办学校参与地方项目和经济建设。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三)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民办学校纳入民办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途径。推动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四)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做到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省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省对省以下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区域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
(四十五)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吉林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省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十七)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创新中外合作办学机制和模式,引进知名高等学校,合作开设专业,创建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开发课程和推进高水平研究。按照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战略要求,构建东北亚区域国际教育合作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大学与国外优质大学合作办学。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