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告流程。以医疗机构为监测报告主体,以地方疾控机构为依托,实现医疗机构和当地疾控机构的无缝衔接,利用“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采集数据,采用网络直报模式。
(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是各级疾控机构对已明确诊断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通过网络逐级上报的系统。
五、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机构组成及职责
在组织机构上,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试点医院),报告系统的主体为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试点医院
1、培养医护人员对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意识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重要性,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内容、意义、工作流程等传达到每一位医护人员,动员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当地疾控中心进行该项工作。要求参加监测的医务人员:
(1)深刻领会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内涵,积极参加该医疗机构组织的监测工作;
(2)具备完成监测工作所必须的丰富临床工作经验;
(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在日常接诊过程中一旦发现符合定义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需按要求认真填写纸版《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参见《201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报告卡填写时字迹应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2、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设立专管人员负责收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并填写会诊报告卡、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周记录,以及与当地疾控中心联络等工作。该专管人员必须经当地疾控中心的专门培训,其具体任务是:
(1)每日下班前向医院各科室了解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情况,重点关注儿科、神经内科、肾内科以及消化内科等科室。一旦发现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如果没有发现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需要在《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周记录》中记录为零;
(2)组织院内会诊。如果发现有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应督促发现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医生尽快准备好相关资料,并组织院内其他相关科室专家进行病例会诊,出具会诊意见。会诊的具体要求为:
1)会诊应有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参加;
2)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的填写,并在诊断一栏中列出会诊诊断结果。
3、及时向所在地疾控中心提交纸版报告卡
医疗机构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料汇总,并在会诊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疾控中心提交纸版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参见《201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4、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当所在地和上级疾控中心需要进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时,参加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疾控中心进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二)各级疾控中心职责
1、省级疾控中心职责
(1)负责我省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的监测计划起草我省监测工作方案;
(2)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取试点医院;
(3)参加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的报告卡填写、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组织和协调我省地(市)和县(区)级疾控中心的二级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和协调我省试点医院报告卡填写、报告流程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6)组织试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开展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级疾控中心在对试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接收到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审核中,发现某个县(区) 或市某些相似病例的发生数异常增加时,应立即组织当地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7)省级疾控中心需要对试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上报的新发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网络上报国家疾控中心“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采集平台”。
2、地市级和县(区)级疾控中心职责
(1)执行我省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方案;
(2)参加省级疾控中心组织的报告卡填写、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等培训;
(3)培训试点医院参加报告系统工作的医务人员正确填写并报告《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4)若医疗机构在前一个工作日没有发现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当地疾控中心也应当登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采集平台”进行“零”报告的登记并进行数据传输;
(5)在从试点医院交接纸版《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后,负责对报告卡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错误或问题应及时纠正;
(6)流行病学调查。若所辖地区上报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达到启动流行病学调查标准,或接到国家或省级疾控中心关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地市级或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将调查结果上报省级疾控中心。
六、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
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任何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病人,在对病人进行诊治的同时,应立即依法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起草我省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方案;
(2)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各地(市)和县(区)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的技术培训与指导;
(3)指导下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和病因鉴定;
(4)审核所辖区域内各地(市)、县(区)级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的完整性及逻辑性等;
(5)在对地(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新发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审核并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需将信息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数据采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