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粮食包括大米、面粉、玉米和玉米制品如玉米面、玉米。各市在监测中应根据本市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2.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藻类,监测单位应当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品特点分配产品的监测数量,其中的仅海水鱼监测甲基汞。
3.蔬菜包括监测区域生产的主要品种,监测时应根据本区域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4.蛋类包括鸡、鸭、鹅蛋以及皮蛋,其中皮蛋的比例为20%,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市场上鸡、鸭、鹅蛋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5.肉类包括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等组织,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其中应至少包括30%以上的猪肾。
6.食用菌指人们经常食用的大型真菌,监测时应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
7.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奶粉、奶酪、奶油等产品。
8.粮食加工制品指可能使用明矾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发面制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挂面。
9.仅监测猪肉。
10.仅监测玉米及其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碴等,小麦面粉。各市在监测中应根据本市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11.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
12.仅监测白南瓜子。
13.指真空包装或罐装金针菇。
14.仅监测小麦粉。
15.指面包、面条等。
16.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是指由本省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定型包装产品,以下相同。
17.根据采样原则和监测区域的产品特点确定监测数量是指根据监测点的产品特点和以往监测结果按照采样量的计算公式确定监测样品的数量,以下相同。
表2 省卫生厅2010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
有害因素专项监测项目及数量表
序号
| 监测
类别
| 检测
项目
| 食品
| 数据上报时间
| 备注
|
1
| 元素
部分
| 铝
| 挂面(30份/省)
粉条(30份/省)
膨化食品(30份/省)
| 7-8月
| 1.样品均为本地自产
2.每类食品中散装样品的数量不少于10份
3.除完成本省样品检测外,需负责安徽省10%样品的复核检测
|
硼(只负责采样)
| 大豆(10份)、苹果(10份)、桃或梨(10份)
| 8月31日前
| 所有样品必须本地自产
|
2
| 有害
物质
| 甲醛
| 香菇(20份)、腐竹(10-15份)、海虾(10份)
| 4-5月
| 所有样品要求为本地自产
|
二、抽样要求和检验方法
详见附件5。
第二部分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方案
2010年我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包括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及耐药监测。
一、常规监测
(一)目的
常规监测是通过对14个地市的大范围调查,评估我省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情况。监测的目的是收集我省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中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率的定量资料,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立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基础科学依据,最终达到降低人群中食源性疾病发病率的目的。
(二)监测种类和检验项目
2010年国家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常规监测的样品种类、微生物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2010年常规监测的样品种类及微生物检验项目
序号
| 食品
| 项目
|
一、肉与肉制品
|
1
| 生畜肉
|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杆菌O157
|
2
| 生禽肉
|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
|
3
| 熟肉制品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单增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二、粮食加工品及米面制品
|
1
| 速冻熟制米面制品
| 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O157
|
三、豆制品
|
1
| 即食非发酵性豆制品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四、动物性水产品
|
1
| 鲜冻水产品
| 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沙门氏菌
|
2
| 生食水产品
| 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寄生虫
|
五、蔬菜及其制品
|
1
| 生食类蔬菜
| 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
|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
|
1
| 婴幼儿配方粉/米粉/谷粉/豆奶粉
| 阪崎肠杆菌
|
七、冷冻食品
|
1
| 冰淇淋
|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八、餐饮食品
|
1
| 中式凉拌菜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金黄色葡萄球菌
|
2
| 沙拉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3
| 鲜榨果汁
|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