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扩权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理顺省、市、县三级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精神,现就我省实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扩权试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精神,进一步精简试点县(市)财政管理层级,扩大财政管理权限,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努力调动试点县(市)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控。以确保市、试点县(市)财政既得利益为前提,对以后年度的收入增量进行适当的调控。二是坚持权责统一,强化激励约束。市、试点县(市)要结合财权划分范围承担相应的事权责任;省要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加大激励约束考核力度。三是力求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完善。妥善处理省、市、试点县(市)财政关系,实现平稳过渡。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矛盾不断深化完善。
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等8个税种,省与试点县(市)按35∶65比例分享,其中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省仍暂不参与分享。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暂留县级的分享办法。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5%外,地方负担7.5%部分省与扩权试点县(市)仍实行35∶6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扩权试点县(市)与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参与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市不参与试点县(市)税收分享。
对扩权试点县(市)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试点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试点县(市)非税收入的分享。按照经济管理责任和事权划分原则,非税收入及相应的支出不作基数划转。
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到试点县(市)。以2006年为基期年,将试点县(市)应得的税返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基数性补助(上解)和基数性专项补助(含2007年市级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试点县的配套补助支出)项目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试点县(市)的结算补助基数,并按照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试点县(市)。2007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试点县(市)的2007年实际收入增量通过年终结算全部结算补助给市本级;2008年至2010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的50%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本级并计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