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12.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地税管户由扩权试点县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试点县国税局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

  13.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属所在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地税机关直接审批,报省地税部门备案。

  14.扩权试点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所在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15.扩权试点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所在市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16.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直接审批,抄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的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报所在市国税局备案。

  四、项目直接申报

  17.项目备案管理,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8.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19.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